給付票款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2年度,108號
CPEV,102,竹東簡,108,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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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08號
原   告 李順意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博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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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