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竹東簡字第108號
原 告 李順意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博源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竹東簡易庭 法官 楊明箴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