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竹北簡易庭(含竹東)(民事),竹東簡字,101年度,132號
CPEV,101,竹東簡,132,201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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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1年度竹東簡字第132號
原   告 龎琪芬
訴訟代理人 陳慶禎律師
被   告 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坤禧
訴訟代理人 邱詩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仟肆佰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原名旺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能光電公司),於 本件訴訟繫屬中與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併,以新 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法定代理人亦變更 為林坤禧,有科學園區管理局102 年5 月8 日函附卷可稽( 本院卷第143 頁)。而被告公司新任法定代理人復聲明承受 訴訟(本院卷第141 頁至第142 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壹、原告主張:
一、原告於民國99年7 月中旬受僱於被告公司,擔任太陽能模組 作業員,採四班二輪班別,即做二休二,每日上班時數12時 ,每4 個月配合公司作日夜輪調,每月薪資約新臺幣(下同 )27,100元。原告於99年7 月25日上班時,欲通過公司內之 過橋裝置(下稱系爭過橋裝置),因走在原告前方之同事即 訴外人曾憲英經過系爭過橋裝置時,未看後方有無人,即按 下閘道控制鈕,致走在後方之原告遭系爭過橋裝置壓傷胸部 ,造成原告受有胸壁及背部鈍挫傷之傷害。事發後,被告公 司才為原告補上工安課程,及在機臺貼上標語與施作防壓設 置。系爭過橋裝置係屬具有顯著危險之動力傳動裝置,被告 公司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 條第1 項、勞工安全衛生設施 規則第45條、第48條之規定,於適當位置設置緊急制動裝置 ,立即遮斷動力並與制動系統連動,使其於緊急時能立即停 止運轉或轉動。惟系爭過橋裝置並無上開安全機制,是原告 遭系爭過橋裝置壓傷,被告顯有過失,應就此負損害賠償之 責任。茲就原告請求之賠償項目及範圍分述如次:(一)薪 資損失21,917元:原告於事故發生後,遭公司由原本輪班制 之作業員工作調派為常日班之文書工作,減少月績效獎金16



,667元、輪班津貼5,250 元,共計21,917元;(二)資遣費 3,824 元:原告於99年10月25日公司會議中以被告違反兩造 勞動契約及勞工相關法令終止勞動契約,依原告每月薪資27 ,100元,並採勞工退休金條例制度,計算原告自99年7 月14 日受僱自原告之日起至99年10月25日離職之年資為103 日, 則原告應給付之資遣費為3,824 元;(三)醫療用品1,140 元。(四)復健往返醫院之油資1,040 元;(五)精神慰撫 金472079元。爰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第6 款 、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民法第184 條、第195 條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 條等規定及兩造勞動契約之法律 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及負損害賠償責任。並聲明:被 告應給付原告50萬元,及自99年10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
原告於99年7 月14日經被告錄取為產線技術員,其基本薪資 為18,100元,於同年10月25日離職,任職期間約為3 個月。 本件事故之發生,係因原告未遵守系爭過橋裝置之標準規定 ,按被告公司設定之系爭過橋裝置,屬材料輸送帶之一部分 ,若有人員需要通行,需按壓按鈕3 秒始得開啟閘門打開過 橋,關閉過橋亦須按住3 秒方可關閉,且每次過橋閘道開啟 僅得1 名作業人員通行,非屬具有「顯著」危險之使用動力 運轉之機械,並無原告所引之勞動安全衛生設施相關法令之 適用。又系爭過橋裝置係由訴外人威光自動化公司(下稱威 光公司)生產製造,此啟動過橋裝置始能通行之閘門設計, 已充分考量安全性,其過去供應之客戶亦未發生類此之意外 ,由此可見,本件係因原告自身未遵守通行系爭過橋裝置之 標準規定,於前1 名作業人員尚未離開過橋裝置時強行進入 通道致意外發生,實為原告之個人過失行為所致。且被告公 司於新進人員報到後,即進行教育訓練,被告雖因到職請假 而未參與新人訓練課程,惟嗣後被告有為原告安排一對一之 訓練課程。被告於訓練時有告知「若機臺移動時,勿接近」 ,是被告已善盡提醒與告知之義務,原告應對自身疏忽自行 負責。被告既無過失,自不須負擔賠償責任。另事故發生後 ,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下稱新竹馬偕醫院)醫師建議原 告多休息並避免劇烈運動及碰撞,被告即遵循醫師診斷至99 年10月25日被告離職止,依原告請求給予給薪公傷假71.5小 時及未住院病假12小時,共計83.5小時。又由於生產線工作 輪班之每日工時較長,需長時間久站、勞動及搬運物品,因 而被告於同年8 月17日依照醫囑對原告進行職務調動,將原 告調任至常日班從事文書工作,並同意待身體康復後再轉調



回產線工作,該職務調動係為合理適當之處理,無違法或不 當之處,且該暫時性調動處置亦經原告簽名同意。嗣台大醫 院新竹分院(原名署立新竹醫院)於99年10月12日開立診斷 證明表示原告可回生產線工作,但宜輕度工作量之工作,不 宜提舉重物,被告於99年10月19日依原告要求,安排原告返 回產線工作測試,預計待測試狀況正常且醫師診斷皆完全正 常後再安排原告返回產線之正常輪班,但評估尚未完畢,原 告即提出離職申請經被告同意,於99年10月25日離職。是原 告既係自請離職,且被告公司無違反勞動基準法第14條之情 形,被告自無給付資遣費之理由。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不爭執事項:
(一)原告於99年7 月14日經被告錄取為產線技術員,於同年10 月25日申請離職,任職期間約為3 個月,有勞工保險被保 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可稽(本院卷第79頁)。(二)原告於99年7 月25日上班時,在被告公司內遭系爭過橋裝 置壓傷,受有胸壁挫傷、左胸壁挫傷、胸壁及背部鈍挫傷 等情,有新竹馬偕醫院99年7 月27日、同年月31日、同年 8 月16日診斷證明書附卷可佐(本院卷第91頁至第93頁) 。
(三)系爭過橋裝置係人員進出使用,並於進及出時皆需按鈕3 秒過橋方會啟動,即開啟過橋3 秒需按住3 秒,關閉過橋 需按住3 秒,方可關閉,過橋裝置為鋁材,下壓速度十分 緩慢等情,業據證人曾憲英證述在卷(本院卷第243 頁反 面至第245 頁反面),且有過橋裝置操作使用說明資料在 卷足憑(本院卷第163 頁至第165 頁)。
四、得心證之理由:
本件所應審究者,為(一)被告就系爭過橋裝置之設置是否 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 條第1 項、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 則第45條、第48條之規定?(二)被告就原告於執行職務時 受傷是否有過失,並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三)原告得否依 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第6 款之規定終止契約並 請求資遣費?茲敘述如下:
(一)被告就系爭過橋裝置之設置是否有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 5 條第1 項、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45條、第48條之規 定?
系爭過橋裝置係人員進出使用,並於進及出時皆需按鈕3 秒過橋方會啟動等情業如前述,又證人曾憲英於本院審理 時證稱:系爭過橋裝置之寬度僅能供1 人通過,而正確之 操作方式為要通過該裝置之人,需先久按開啟鈕,1 人通 過後,再久按關閉扭,公司其他處還有1 、2 個過橋裝置



等語明確(本院卷第244 頁至第245 頁),且觀之該過橋 裝置之現場照片(本院卷第231 頁至第232 頁),可知系 爭過橋裝置係在產品輸送帶與通道交錯時為使人員能通過 通道所設置之裝置,多數設有輸送帶之工廠均有裝設此種 過橋裝置,為一普遍之裝置,又該裝置正確使用方式為1 次1 人通過,且其開啟關閉均需該通過裝置之人親自按壓 開關鈕3 秒始會啟動,而該久按始啟動之設計即為該裝置 之安全防呆裝置,足認該過橋裝置非屬危險性之裝置。且 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亦認定「查被告公司設有過橋設施之 工作場所非為勞動檢查法定義之危險性工作場所,惟若過 橋設施有裝設紅外線裝備或防壓裝置且在正常使用功能情 形下,如有人員誤闖入其通道當可緊急停止該過橋裝置, 降低員工受傷的機率;倘無裝設紅外線裝備或防壓裝置, 又在不正常操作下,則當較有導致員工受傷之虞」乙情, 有該局102 年8 月19日園勞字第000000000 號函附卷足參 ,亦採相同之見解。故系爭過橋裝置自非屬勞工安全衛生 設施規則第45條、第48條之具有顯著危險性之機械或裝置 ;又被告公司就系爭過橋裝置設有久按啟動之開關鈕,亦 可認為就設備引起之危害,有設置必要之安全設備,亦無 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第5 條第1 項之規定。
(二)被告就原告於執行職務時受傷是否有過失,並應負損害賠 償責任?
證人曾憲英證稱:一般通過過橋裝置1 次僅1 人通過,當 天其通過過橋裝置後,為不影響玻璃之運送,就立即按下 關閉鈕,因為關閉鈕要久按,其按完後便離開,突然就聽 見原告大叫壓到她了,因現場有許多員工,大家便將過橋 裝置搬開,再把原告帶離過橋裝置,其通過該過橋裝置時 ,是面朝前看,當時其不知悉被告在其後方,且亦無聽見 被告有出聲告知伊在其後方,其係聽到被告大叫後,才知 道被告在其後方等語明確(本院卷第243 頁反面至第245 頁),復參酌旺能光電公司事故調查報告表(本院卷第21 2 頁),可知該事故之發生係原告未遵守系爭過橋裝置之 正常使用方式,即未1 次1 人通過,而強行跟隨先行之曾 憲英通過系爭過橋裝置,又未出聲告知前方之曾憲英,使 曾憲英無從知悉後方有原告未依正常方式通過系爭過橋裝 置,而按下關閉鈕,致原告遭該過橋裝置壓傷,足認原告 就其受傷一事,應自負過失責任。原告雖主張被告公司於 事故發生前未對其做公安課程,而係於事故發生後,被告 公司始以1 對1 之方式對其做公安課程云云(本院卷第82 頁),然被告對此部分辯稱,到職當天,因原告請假故未



參加職前訓練,然於原告上班後事故發生前,有為原告做 1 對1 之職前訓練等語(本院卷第107 頁至第108 頁), 可知被告確實曾對原告為1 對1 之職前訓練,為兩造不爭 執之事項,僅就訓練之時間點為事故發生前後有爭議,原 告就被告係於事故發生後始補做職前訓練一事,未提出證 明以證其說,故其主張是否真實,並非無疑。且證人曾憲 英證稱:其於99年6 月1 日至101 年5 月3 日任職於被告 公司,擔任作業員,員工到職時,公司會做職前訓練,逐 一講解每個機器之操作方式,並帶新進員工至機器現場, 現場操作,正式工作後,資深員工還是會在機器旁提醒新 進員工機器之操作方式,職前訓練都會講解過橋裝置之操 作方式等語明確(本院卷第243 頁反面至第244 頁反面) ,可知被告公司無論在職前訓練,或正式上班後均有主管 或資深員工隨時提醒新進員工各機器之操作方式,故原告 前開主張不足採信。是本件事故發生係因原告未依系爭過 橋裝置之正確使用方式操作而致壓傷,而被告既對原告有 告知系爭過橋裝置之正確使用方式,又對系爭過橋裝置設 置久按之安全防呆裝置,足認被告就事故之發生應無過失 責任,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 條但書之規定,無須負 賠償責任,亦無須負侵權行為之賠償責任。
(三)原告得否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第6 款之規 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五、 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 不供給充分之工作者。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 ,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第6 款定有明文。原告主張其於99年10月25日 公司會議中以被告違反兩造勞動契約及勞工相關法令終止 勞動契約,而依前開勞基法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 3, 824元(本院卷第129 頁反面),然原告未敘明被告有 何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之事證,使本院無法就此為 審酌。又原告主張被告將其從做二休二之生產線作業員調 任至日常班之文書工作,有變相逼迫其離職云云,查:依 內政部74年9 月5 日臺內勞字第328433號函釋,雇主調動 勞工工作5項原則為:「①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需、② 不 得違反勞動契約、③對勞工薪資及其他勞動條件,未作不 利之變更、④調動工作與原有工作性質為其體能及技術所 可勝任、⑤調動工作地點過遠,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 。而所謂企業經營上所必需,應依客觀情事予以觀察,如 未調動勞工職務,將使業務進行困難,或將損及勞工權益



,則應認勞工之調動為企業經營上所必需。本件原告於受 傷後曾至新竹馬偕醫院就醫,經醫師分別建議原告多休息 並避免劇烈運動及碰撞、宜休養一週、多休養二週、期間 不宜從事劇烈且負重之工作等情,有該院99年7 月27日、 同年月31日、同年8 月16日診斷證明書附卷可佐(本院卷 第91頁至第93頁),故被告於同年8 月17日依照醫囑對原 告進行職務調動,將原告調任至常日班從事文書工作,並 同意待身體康復後再轉調回產線工作,且經原告同意,有 員工異動申請單附卷可參(本院第94頁),是被告係因原 告就醫後之診斷證明書記載,且經原告同意,方將原告調 至日常班之文書工作,此一方面可確保原告受傷後之復原 狀況,另一方面可保障原告繼續工作之權益,尚屬合宜之 處置,應認被告公司所為之調派行為,核屬企業經營所必 需,而原告經調動後,薪資、工時、工作內容等勞動條件 ,並無不利之變動,且工作地點亦無變動,無使原告蒙受 不利之處,應認被告公司所為調動,合於上開調動原則。 再者,被告公司就原告受傷之事並無過失責任,業如前述 ,則足認被告並無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 工權益之情事,故原告自不得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 第5款、第6款之規定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四)綜上所述,原告基於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第 6 款、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 項、民法第184 條、第 195 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 條等規定及兩造勞動契 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負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及資遣 費共計5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及所提證據經審酌後認均 與本件判決結果無涉或無違,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第2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東簡易庭 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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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日光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