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聲字,102年度,14號
KMHM,102,聲,14,201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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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聲字第14號
聲 請 人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睿城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奉准
假釋,聲請人聲請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睿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林睿城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判 處有期徒刑8年6月確定,並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 經法務部於民國102年9月10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 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其刑期屆滿 日期為105年8月29日,聲請人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敘明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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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