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羈押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抗字,102年度,11號
KMHM,102,抗,11,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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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抗字第11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鄭博駿
選任辯護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所為羈押裁定(102年度聲羈字第13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本案抗告人即被告(以下簡稱被告)已將全 部所知之過程據實以報,雖因個性較直、說話衝動,但長期 以來正當經營人力公司,收容邊緣人四、五十餘人,但絕不 作違法之事,且亦幫勸那些人改過向善,是被告所述均為真 實,雖語氣暴躁或出言不當,但主觀上並無故意恐嚇取財及 恐嚇危安之犯行,確實僅有情緒性言語,原裁定以此逕自認 定抗告人犯罪嫌疑重大,且所實施行為有反覆之虞,尤其僅 憑此認定謝進元自殺身亡與被告有關,更屬不當,因謝進元 身染毒品,有嚴重憂鬱症,被告也只見過他二次,怎可能其 死亡是被告所施壓,是被告已就全部來龍去脈交代清楚,雖 有一些情緒性字眼而被認定施以恐嚇危安之犯行,但被告均 已承認,原審推測想像被告尚犯罪嫌疑重大,且所實施之行 為有反覆之虞,而裁定羈押,實屬無據,請鈞院將原裁定撤 銷,讓被告交保等語。
二、按羈押之目的,在於確保刑事偵查、審判程序之完成及刑事 執行之保全。被告究竟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01條之 1所規定之羈押要件情形,應否羈押,以及羈押後其羈押原 因是否仍然存在,有無繼續羈押之必要,法院本得斟酌訴訟 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形而為認定,故受羈押之被告除確有 刑事訴訟法第114條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其應否羈押或延長 羈押,法院自有認定裁量之權,苟無濫用其權限之情形,即 不得任意指為違法(最高法院101年度台抗字第628號裁定意 旨參照)。故法院依上開規定決定是否應予羈押時,並不須 有積極證據,足認其確實準備或預備再為同一之犯罪,僅須 由其犯罪之歷程觀察,其於某種條件下已經多次犯下該條所 列之罪行,而該某種條件,現在正存在於被告本身,或其前 犯罪之外在條件並未有明顯之改善,而可使人相信在此等環 境下,被告有可能再為同一犯罪之危險,即可認定有反覆實 施該條犯罪之虞,而此種再犯危險,客觀上,並無其他途徑 可以避免,即可執行羈押。




三、經查:被告於102年8月14日因涉犯恐嚇及恐嚇取財等案件, 經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訊後,以被告涉犯刑法 第305條恐嚇、第346條恐嚇取財等罪嫌,於102年8月14日向 原審聲請羈押,經原審法院於102年8月15日訊問被告後,以 被告雖否認涉犯恐嚇及恐嚇取財之犯行,惟承認有情緒性言 語及使用石頭砸窗戶,及有被害人指述,並有查獲照片等客 觀事證在卷可佐,且因涉嫌被害人謝進元自殺身亡部分亦有 簡訊為憑,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實施之行為有反覆 之虞,有羈押之原因,且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 行,因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4款、第8款,當庭 宣示裁定羈押被告。按本件檢察官羈押聲請書中就被告犯罪 嫌疑事實部分,已敘明被告等人分別於102年3月30日、同年 4月5日、同年月10日,以暴力恐嚇馮淑菁謝進元等人代為 清償馮淑菁已過世先生之欠款,致謝進元因而於102年5月20 日上吊自殺身亡;被告等又於同年7月7日,以電話傳簡訊之 方式,向陳正中等人恐嚇要債;被告又於同年7月16日指示 同案被告邱文祥向和勤營造公司恐嚇需使用群力公司派遺人 力,否則將派人到工地去亂等,因認被告就涉犯恐嚇及恐嚇 取財犯行嫌疑重大,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 。而原審法院於102年8月15日訊問庭,經訊問被告等人,被 告供承因個性使然,所以伊看起來有恐嚇的言詞,亦承認有 拿石頭砸被害人窗戶等語,有原審訊問筆錄在卷可稽。另檢 察官聲請羈押被告之事實,被告雖否認犯行,惟經本院調取 偵查卷核閱後,本案確有被害人馮淑菁等人於警詢明確指述 被告等人恐嚇及恐嚇取財犯行,是被告恐嚇及恐嚇取財犯行 嫌疑重大,且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無誤,原審以被告非 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與執行,有羈押必要,而裁定執行羈押 ,已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 、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核屬有據, 且其目的與手段間之衡量亦無違反比例原則,所為羈押裁定 ,核無違誤。為確保後續審理及執行程序之進行,以遂行國 家刑罰權,並維持重大之社會秩序及增進公共利益,本件有 羈押之事由及必要。抗告意旨執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 官 吳昭瑩
法 官 劉家祥
法 官 黃光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李麗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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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