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80號
KMDV,102,司促,1180,201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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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80號
債 權 人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耿彰
債 務 人 王炎燦即陽山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壹仟捌佰壹拾貳元,及自民國102年8月10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
  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債權人民事支付命令聲請
  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莊嘉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書 記 官 許永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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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雅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