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155號
KMDV,102,司促,1155,201309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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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155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務 人 蔡億泉
一、債務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
  付新台幣(下同) 陸萬柒仟伍佰肆拾叁元,及自民國93年3月
  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
  依約定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憑卡簽帳消費,再於繳款截止日
  前清償該款項,詎債務人持卡簽帳消費後,未依約清償等語
  。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薇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 記 官 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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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