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交附民移調字,102年度,4號
KMDV,102,交附民移調,4,201309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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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詩婷 住金門縣金寧鄉湖南27-1號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于棠 住金門縣金城鎮○○路0段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102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4
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8日下午3 時1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志龍
  書 記 官 蔡一如
  通  譯 陸明華
進行事件點呼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即原告 王詩婷
  相對人即被告 林于棠
本件調解成立,其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其給付
    方式如下:
    (一)上開款項計分十期給付,相對人自民國102 年10
       月15日起至103 年7 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
       前給付分期款項新台幣伍仟元整。
    (二)上開款項由相對人分期如數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
       戶。
  二、上開分期給付,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開筆錄經朗讀給閱認無訛後簽名於下: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詩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于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蔡一如
            法   官  許志龍
上列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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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