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4號
調 解 筆 錄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詩婷 住金門縣金寧鄉湖南27-1號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于棠 住金門縣金城鎮○○路0段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交附民字第8號(102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4
號)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8日下午3 時10分
在本院第一法庭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許志龍
書 記 官 蔡一如
通 譯 陸明華
進行事件點呼後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即原告 王詩婷 到
相對人即被告 林于棠 到
本件調解成立,其成立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伍萬元整,其給付
方式如下:
(一)上開款項計分十期給付,相對人自民國102 年10
月15日起至103 年7 月15日止,按月於每月15日
前給付分期款項新台幣伍仟元整。
(二)上開款項由相對人分期如數匯入聲請人指定之帳
戶。
二、上開分期給付,如一期未給付,視為全部到期。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開筆錄經朗讀給閱認無訛後簽名於下: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王詩婷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林于棠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
書 記 官 蔡一如
法 官 許志龍
上列筆錄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蔡一如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