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全聲字,90年度,465號
TPDV,90,全聲,465,2001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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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全聲字第四六五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瑞士商比雅哈特公司即S.A.ANCIENNE FABRIQUE GEORGES PIAGET &CO
  法定代理人 柯夫曼
  即 債務人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聲請假扣押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一日所為之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四六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 條第三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債務人以九十年度裁全字第六○四六號裁定准 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 ,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三十條第三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三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曾部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   日                           書 記 官 柯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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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