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46號
原 告 麗寶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秀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尹祥瑞、陳怡靜、詹雅惠、林育如、陳雅惠、葉
芸伊、周靜芬、李依儒、許婉琳、呂盈慧、許桂琴、張居正、許
仙芳、黃惠鈴、張偉剛、白秋元、陳家力、劉瓊蓁、秦祖慧、黃
識樺、徐水清、蔡憲政、許嘉興、江敏傑、林一凡、許育淳、蕭
卉絜、孟其靜、彭鈺琪、詹淽 、詹雅喻、蔡宿俐等32人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