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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簡易庭(民事),桃補字,102年度,346號
TYEV,102,桃補,346,201309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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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桃補字第346號
原   告 麗寶紐約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秀麗
上列原告與被告尹祥瑞、陳怡靜、詹雅惠、林育如、陳雅惠、葉
芸伊、周靜芬李依儒許婉琳呂盈慧許桂琴張居正、許
仙芳、黃惠鈴、張偉剛白秋元陳家力劉瓊蓁秦祖慧、黃
識樺、徐水清蔡憲政許嘉興江敏傑、林一凡、許育淳、蕭
卉絜、孟其靜彭鈺琪、詹淽 、詹雅喻蔡宿俐等32人間請求給
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5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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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