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桃園簡易庭(民事),司桃簡聲字,102年度,92號
TYEV,102,司桃簡聲,92,20130930,1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桃簡聲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李祥銘
相 對 人 王台賢
      張孆之
一、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固業已繳納聲請費
  新臺幣(下同)1,000 元,惟依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38號研討結果,聲請公示送達事
  件應以關係人及意思表示為徵收程序費用之判斷基礎;苟若
  聲請公示送達事件之關係人或意思表示有所不同,即應認係
  不同之聲請事項,並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各自徵
  收程序費用1,000 元。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王台賢張孆之
  人公示送達債權讓與通知函,依上開說明,應徵收聲請費2,
  000 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聲請費1,000 元後,聲請人仍
  應補繳聲請費1,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第
  26條第1 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 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1/1頁


參考資料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