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桃園簡易庭(民事),桃勞簡字,101年度,46號
TYEV,101,桃勞簡,46,201309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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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勞簡字第46號
上 訴 人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大溪鎮○○路0段000號7樓
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住臺北市○○區○○街00號12樓
被 上訴人 賴俊儀  住高雄市○○區○○○路000號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1 年度桃勞簡字第46號與被上訴人賴俊儀
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2 年8 月9 日所為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3,
31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庭補繳,逾期不補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何宗霖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 1,000 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宜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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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