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柳營簡易庭(民事),營簡調字,102年度,239號
SYEV,102,營簡調,239,20130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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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營簡調字第239號
抗 告 人 郭包府
      郭兆男
      郭正林
      郭合利
共   同
代 理 人 陳宏義律師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吳郭素琴等47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抗
告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2 年8 月16日所為之裁定,因而提起抗告
,然未據抗告人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 元,再為抗告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
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高世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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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