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911號
上 訴 人 羅莎艾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致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蕙玲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台幣肆仟捌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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