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仲介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2年度,1589號
PCEV,102,板簡,1589,201309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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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89號
聲 請 人 徐木塗
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游慧玲詹木川間給付仲介費事件,對本院於
中華民國102年9月13日所為裁定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 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此於裁定 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確為游慧玲詹木川二人,此有民事起訴狀在卷可 稽,並無錯誤,聲請人聲請更正,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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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