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房屋等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2年度,1522號
PCEV,102,板簡,1522,201309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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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522號
原   告 劉文吉
上原告與被告方道涵間請求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肆拾肆萬元
(即租金額之120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
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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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