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394號
原 告 李國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春池文教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等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17萬2,58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 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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