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簡字第114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周莉馨 住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住新北市○○區○○○路000○0號5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山水雲集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給
付管理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6日本庭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61,1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