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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2年度,588號
PCEV,102,板小,588,201309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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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588號
原   告 太陽神資訊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傅傳興
訴訟代理人 李森誠
      潘韻琍
被   告 沈晏莛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管理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19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貳仟貳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係原告管理之工業用大廈內新北市○○區○○路00 0 號3 樓之3 (業戶代號為C3-3或3C皇寓營造工程股份有 限公司)之區分所有權人,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本大廈 業戶規約等規定,被告每月應分擔繳納管理費用(包含住 戶坪數管理費、停車管理費、電梯保養費、公用水費、公 用電費等)。詎被告自民國100 年11月起至101 年9 月止 ,共計欠繳該等管理費11個月合計6 萬2,280 元,屢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及本大 廈業戶規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上開欠繳之管理費總金額 6 萬2,28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1 年12月11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並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被告建物、土地登記 謄本、100 年11月至101 年9 月管理費用分攤表、業戶規 約、101年10月15日催繳存證信函及回執等影本為證。 ㈢對被告抗辯之陳述:
⒈因該空調設備係本大廈既有設備,須由每戶分攤。本大 廈公電配電箱係在地下一樓配電室,另各戶公電冷氣啟 用係在各戶配電箱,各戶欲啟用公電冷氣需另開啟業戶 端之開關,如未開啟使用空調冷氣,每月僅分攤配電室 開啟公電費用約1千多元。
⒉被告另案起訴之鈞院102 年度訴字第589 號一案,業經 鈞院駁回被告之訴在案,但被告再提起上訴。
⒊另被告陳述其僅有於夜間至其該戶,惟本大廈係廠辦,



依規約不可居住裡面,被告已違反規約在先,且因大廈 至夜間空調冷氣主機已關閉,但被告因全家仍居住在該 戶,才必須自行裝設冷氣。
⒋並提出該大廈B1配電室、4 樓辦公室配電箱等照片、本 院102 年度訴字第589 號民事判決、100 年度板簡字第 1329號、101 年度板小字第636 號等宣示判決筆錄、10 0 年度簡上字第270 號民事判決、確定證明書、臺灣新 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 年度偵字第31434 號不起 訴處分書等影本為憑。
二、被告抗辯:
㈠被告對原告主張之管理費用分攤表中,除公用電費金額外 ,其餘項目金額不爭執。
㈡公用電費部分,係因該收費包含有私有空間之冷氣空調費 用,並非純係公用空間電費使用分攤,且在各戶後陽台水 冷式空調機均設有開關箱,故事實上該空調冷氣八成係屬 各戶專有區域使用私電,被告已建議本大廈應加裝電錶, 以計算各戶使用之冷氣空調費,有各戶使用者付費,不應 由各戶共同分攤。且被告該戶所設開關箱,業經被告於10 年前即拆除內部開關,可確定被告該戶從未使用該空調冷 氣,又本大廈至晚上管理員即將空調冷氣電源關閉,而被 告只有於晚上才會在該戶,亦無使用公用空調冷氣之情, 故被告該戶應比照空戶就該公用電費分攤刪除。此外,原 告執行收繳管理費,亦未依業戶規約執行,有時讓空戶繳 一半,有時就繳基本費,有時不用繳。
㈢另被告已就本大廈業戶規約第26條第1 項第2 款「公共水 、電費依本大廈29個單位(戶)平均分擔」,向鈞院提起 確認業戶規約暨業戶大會決議無效之訴,由鈞院以102 年 度訴字第589 號受理在案。該案其後雖經鈞院審理後駁回 被告之訴,但主要係因原告提出不實證詞,謊稱該冷氣空 調沒有專用電錶,造成法官誤判認為本大廈公私電無法分 離,才會判決被告敗訴,被告已提起上訴。
㈣並提出該大廈各樓層公設區無冷氣空調通孔設置之現場照 片、頂樓水冷式空調機、各戶後陽台開關箱、被告該戶後 陽台開關箱等照片等影本為據,另聲請至現場履勘。三、經查:
㈠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上開證據資料為證,且合於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該大廈業戶規約,尚非無據 。
㈡而被告僅就系爭管理費中之公用電費部分爭執,其餘分攤 項目均不爭執。至被告爭執之公用電費部分,被告雖辯稱



上情云云,惟按兩造主張陳述之事實及該大廈業戶規約, 可見該大廈為一工業廠辦大樓,共同設有一空調冷氣主機 ,統一啟動後,再由各業戶啟動各戶開關使用,雖因各戶 使用量不一,導致各戶分攤費用未必與其實際使用空調電 費相符,然此係設限於該大廈空調冷氣設備之故,難期一 致亦屬事實,且因其大廈用途原始設計,該空調冷氣主機 亦堪認為該大廈共用設備,所耗費用,由各戶分攤,亦無 不當,是該大廈復經由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及業戶規約 ,將此空調冷氣費用歸列為公共電費範圍而由各住戶平均 分攤,尚符該大廈自治、平等原則,非屬無據。至被告雖 另辯稱其已自行拆除該戶開關箱,不使用公用空調冷氣, 應比照空戶繳費云云,惟依其業戶規約第26條規定,空戶 亦應依規定全額繳納管理費,縱原告於執行空戶繳納管理 費另有優惠繳納辦法,被告所述其該戶使用情狀,亦與空 戶情狀不符,難謂有據。是依上所述,被告上開所辯,應 無足取,不足抗辯原告之主張請求。
㈢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四、從而,綜上所述,原告本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1條規定及 該大廈業戶規約,請求被告給付原告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 示之金額及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裁判費), 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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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