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2年度,2263號
PCEV,102,板小,2263,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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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263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李國璽
上原告與被告通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台幣壹萬捌仟肆佰捌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三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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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通里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