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186號
原 告 水月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武姵含
訴訟代理人 侯國良
陳威全
上列原告與被告顏宛驊即享溫馨家居館間給付貨款事件,前於聲
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 萬4,790 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欠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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