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四三七號
原 告 丙○○
乙○○
共 同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事件,就原告所有即執行債務人唐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第三人廣大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程序,應予撤銷。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甲、原告方面:
壹、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貳、陳述:
被告以對訴外人唐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唐邦公司)有債權存在,聲請台 灣台北地方法院(下稱台北地院)執行處就唐邦公司對訴外人廣大興業股份有 限公司(下稱廣大公司)之承攬債權,在新台幣(下同)一百一十五萬三千一 百一十五元之範圍內實施強制執行發扣押命令(如附表所示執行事件)。惟唐 邦公司在前項強制執行程序實施前,已於民國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將上開債權 轉讓與原告,該等債權已為原告所有,被告於其後聲請法院強制執行,原告自 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前段規定,於強制執行程 序終結前,對被告提起異議之訴。
叁、證據:提出台北地院八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北院文八十八民執玄字第二二九 三三號執行命令、存證信函暨回執、廣告業務企劃合約書、債權轉讓書為證。乙、被告方面:
壹、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貳、陳述:
一、系爭債權轉讓前,其他債權人已假扣押,被告主張參與分配。 二、對原告所稱債權移轉部分有異議。
三、唐邦公司對廣大公司債權有一千多萬元,唐邦公司只讓與部分債權予原告, 就剩餘債權被告仍有權利為強制執行。
丙、本院依職權調閱八十八年度民執玄字第二二九五三號、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二一 八八號、第二一九0號、第二一九一號、第二三三五號、第二三三六號執行卷宗 、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二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六六號民 事卷宗。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以對唐邦公司有債權存在,聲請台北地院執行處就唐邦公司 對廣大公司之承攬債權實施強制執行發扣押命令,惟唐邦公司在前項強制執行程 序實施前已將上開債權轉讓與原告,該等債權已為原告所有,被告於其後聲請法 院強制執行,原告自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爰依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前段規
定,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對被告提起異議之訴等情。 被告則以:系爭債權轉讓前,已有其他債權人聲請假扣押,被告可主張參與分配 ,又對原告所稱債權移轉部分有異議,且唐邦公司只讓與對唐邦公司之部分債權 予原告,就剩餘債權被告仍有權利為強制執行等語,資為抗辯。二、原告主張其於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程序實施前,即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受唐邦 公司讓與對廣大公司之債權,並已向廣大公司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原告對廣大公 司已享有該等承攬債權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存證信函暨回執、廣告業務企劃合約 書、債權轉讓書為證。被告雖辯稱原告與廣大公司間就系爭債權之讓與大有疑義 ,惟查:
㈠依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債權人得將債權讓與於第三人。」,債 權讓與乃不變更債權之同一性,由債權人將其移轉與相對人之準物權契約,故債 權讓與契約發生效力時,債權即行移轉於相對人。按以移轉債權為標的之「債之 契約」成立後,債權人(即讓與契約之債務人)僅負移轉債權與相對人(即讓與 契約之債權人)之債務,其債務之履行即為債權人將債權移轉與相對人,亦即以 債權讓與為債務履行之方法,故債權讓與屬於處分行為;又債權讓與之原因有效 與否,與有效成立之債權讓與契約無直接影響,此乃債權讓與之無因性。是唐邦 公司既已將其對廣大公司之債權通知廣大公司,依民法第二百九十七條第一項前 段規定,對於廣大公司即已發生效力,原告自不須就債權讓與之原因關係負舉證 責任。
㈡再按「第三人主張表意人與相對人通謀而為虛偽意思表示者,該第三人應負舉證 之責。」最高法院著有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二九號判例可資參照。原告如認被告與 唐邦公司司間債權讓與行為係通謀虛偽意思表示,自須就此等事實之存在負舉證 之責。然查,被告並未舉證以實其說,而於另案原告起訴請求廣大公司給付承攬 報酬事件(並以唐邦公司為參加人),原告已與廣大公司達成訴訟上之和解,確 認唐邦公司移轉予原告之債權為九百八十七萬二千三百元,廣大公司願給付原告 九百八十七萬二千三百元,亦據本院依職權調閱八十七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五二號 民事、台灣高等法院九十年度重上字第一六六號民事卷宗查核屬實,堪認原告主 張唐邦公司已將對廣大公司之債權九百八十七萬二千三百元讓與原告,應為可信 ,被造此部分所辯,尚非可採。
三、被告另辯以:系爭債權轉讓前,已遭唐邦公司其他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在案,被告 主張參與分配,依法得與前揭執行程序合併執行云云。按實施查封後,債務人就 查封物所為移轉、設定負擔或其他有礙執行效果之行為,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 強制執行法第五十一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又依最高法院五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五六 號判例意旨「債務人在查封後就查封物所為之處分,對於債權人不生效力,所謂 債權人非僅指聲請執行查封之債權人而言,即參與分配之債權人,亦包括在內。 」,是故,債務人於查封後所為之處分行為,不僅對於處分前之債權人不生效力 ,即對處分後之債權人,以查封開始之執行程序存續者為限,亦不得對抗。經查 :
㈠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唐邦公司讓與系爭債權予原告前,唐邦公司之其他債權人聲 請假扣押強制執行之情形如后:
⒈訴外人即執行債權人葉秀蘭聲請假扣押唐邦公司對廣大公司之「工程款債權」 ,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以北院義八十七民執全洪字第二一八八號執行 命令在十二萬七千元及執行費一千三百零九元之範圍內予以查封,該扣押命令 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送達廣大公司。
⒉訴外人即執行債權人五富國際興業有限公司(下稱五富公司)聲請假扣押唐邦 公司對廣大公司之債權,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五日以北院義八十七民執全 庚字第二一九○號執行命令在三十五萬元及執行費五千八百一十元範圍內予以 查封,該扣押命令於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送達廣大公司。 ⒊五富公司聲請假扣押唐邦公司對廣大公司之債權,經本院於八十七年九月十五 日以北院義八十七民執全玄字第二一九一號執行命令在八十一萬元及執行費五 千九百五十元範圍內予以查封,該扣押命令於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送達廣大 公司。
⒋訴外人弘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弘材公司)聲請假扣押唐邦公司對廣 大公司之債權,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十月六日以北院義八十七民執全洪字第二三 三五號執行命令在五十七萬六千零六十九元及執行費四千三百一十三元之範圍 內為查封,該扣押命令於八十七年十月八日送達廣大公司。 ⒌訴外人雁星傳播事業有限公司(下稱雁星公司)聲請假扣押唐邦公司對廣大公 司之債權,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十月六日以北院義八十七民執全黃字第二三三六 號執行命令在一百六十萬四千九百五十五元及執行費一萬一千三百七十五元範 圍內查封,該執行命令並於八十七年十月八日送達廣大公司。 以上均經本院調閱本院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二一八八號、第二一九0號、第二 一九一號、第二三三五號、第二三三六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卷宗核閱屬實。 ㈡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八條規定「第一百十五條、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十六條 之一及前條之命令,應送達於債務人及第三人,已為送達後,應通知債權人。前 項命令,送達於第三人時發生效力,無第三人者,送達於債務人時發生效力。但 送達前已為扣押登記者,於登記時發生效力。」,準此,前揭執行命令分別於八 十七年九月二十三日、八十七年九月二十五日、八十七年九月三十日、八十七年 十月八日發生效力。而如前所述原告與唐邦公司債權讓與行為係在同年十月二十 日對廣大公司生效,是於系爭債權讓與行為生效前,唐邦公司對廣大公司享有之 債權,其中債權額在三百四十九萬六千八百零一元部分,已經執行債權人葉秀蘭 、五富公司、弘材公司、雁星公司查封在案。
㈢再按扣押命令之效力,及於扣押時存在之扣押債權全部,但如扣押命令有限制其 範圍者,僅於限制之範圍內發生扣押之效力,此為扣押命令效力之客觀範圍。綜 上,因前揭本院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二一八八號、第二一九0號、第二一九一號 、第二三三五號、第二三三六號假扣押執行事件所為之扣押命令,就唐邦公司對 廣大公司之債權均載有扣押範圍,是此等扣押命令查封範圍僅有三百四十九萬六 千八百零一元。依上開對於查封效力之說明,唐邦公司在查封後所為債權讓與行 為,其中債權額三百四十九萬六千八百零一元部分之讓與,對於上述執行債權人 均不生效力。至於其餘原告受讓之唐邦公司對廣大公司債權,在債權額六百三十 七萬五千四百九十九元部分,因非前述假扣押執行程序查封範圍,唐邦公司自享
有對該等債權之處分權,得為移轉等處分行為而有效,得對抗所有之執行債權人 。
㈣被告嗣聲請就唐邦公司對廣大公司享有之債權為假扣押,經本院於八十七年十一 月二十四日以北院文八十七民執玄字第二二九五三號執行命令,在一百一十五萬 三千一百一十五元及執行費八千四百一十二元範圍內為查封,此部分亦經本院調 閱八十七年度執全字第二二九五三號無誤。則被告聲請就唐邦公司對廣大公司之 債權為假扣押時,原告已因首揭債權讓與行為於八十七年十月二十日取得唐邦公 司對廣大公司之債權計六百三十七萬五千四百九十九元,被告假扣押之標的物已 非唐邦公司之債權,而為原告之債權。
㈤第依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於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 權人再聲請強制執行者,已實施執行行為之效力,於為聲請時及於該他債權人, 應合併其執行程序,並依前二條之規定辦理。」,此規定之前提須對「已開始實 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聲請強制執行者」方有適用。據前所述,唐邦公司對 廣大公司之債權,在六百三十七萬五千四百九十九元部分,非查封之範圍,自無 本條關於雙重聲請執行規定之適用,被告此部分所辯,顯乏依據。四、末按「第三人就執行標的物有足以排除強制執行之權利者,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 結前,向執行法院對債權人提起異議之訴。如債務人亦否認其權利時,並得以債 務人為被告。」,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著有規定。被告聲請假扣押執行時,其所 執行之標的物係屬於原告對廣大公司之債權,而非唐邦公司之財產,則被告扣押 執行之聲請,即有未洽,原告自得請求排除該強制執行。五、從而,原告本於強制執行法第十五條規定,起訴請求將如附表所示強制執行事件 ,就原告所有即執行債務人唐邦公司對於第三人廣大公司之債權所為之強制執行 程序,予以撤銷,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黃瓊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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