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2年度,2016號
PCEV,102,板小,2016,201309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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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2016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被   告 蕭淑娟
被   告 蕭有連
被   告 邵錦雲
上列當事人間102 年度板小字第201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9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102 年9 月27日下午5 時整,在
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 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52, 45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 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52, 45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附表:
┌──────────────────────────┐
│新台幣52, 455元自民國101年11月1日起至民國│
│102年5月2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3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102年5月30日起至民國102年7月9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4.74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2年│
│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71計算之利│
│息,並自民國10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




│6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部│
│分,按前述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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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