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委任報酬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2年度,1537號
PCEV,102,板小,1537,201309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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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15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富甲山河社區管理委員會
           設新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薛清元  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劉眉君  住新北市○○區○○街00號9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敦偉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間給付委任
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02 年 7 月 29 日本庭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
幣 44,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 1,500 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 條之 1 第 3 項、第 442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 日內逕向本庭如
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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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