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四九五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洪榮彬 律師 陳麗玲 律師 被 告 順陽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丁○○ 訴訟代理人 石宜琳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民事第六庭法 官 劉坤典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二 日 書 記 官 王朝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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