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102年度裁字第1382號
再 審原 告 德有工程行
代 表 人 葉麗嬋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戴敬哲 律師
再 審被 告 財政部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李玉蘭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本院102年度判字第338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關於行政訴訟法
第273條第1項第13款、第14款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8條準用 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再審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本院102年度判字第338號 判決,以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及第14款所定之再 審事由,向本院提起再審之訴,此部分依同法第275條第3項 規定,應專屬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此部分裁 定移送於管轄法院。至再審原告對本院前揭判決以同法第27 3條第1項第1款及第2款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判決駁 回其訴,附此敘明。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8 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藍 獻 林
法官 林 文 舟
法官 胡 國 棟
法官 林 玫 君
法官 廖 宏 明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葛 雅 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