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職字,102年度,21號
TPSV,102,台職,21,20130918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
上 訴 人 AIG Insurance Hong Kong Ltd.
     
       Hong KongLtd.、American International
       Underwriters,Ltd.)
法定代理人 Peter John Gregoire
訴訟代理人 張朝棟律師
      李家慶律師
      黃欣欣律師
      陳怡雯律師
參 加 人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漢凌 
被 上訴 人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壽民 
訴訟代理人 黃慶源律師
      董浩雲律師
      林良蓉律師
被 上訴 人 德商M+W Zander Facility Engineering Gmbh
     
       Gmbh+Co.)
法定代理人 謝昌立 
訴訟代理人 陳和貴律師
      楊益昇律師
被 上訴 人 德商Centrotherm Elektronische Anlagen
      Gmbh+Co.(德商聖卓特公司)
法定代理人 Rolf Hartung
訴訟代理人 陳彥希律師
      王韋傑律師
被 上訴 人 美商Applied Materials Asia-Pacific, Ltd.
     
法定代理人 Richard Yun(尹立中
被 上訴 人 天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天和 
上 列一 人
訴訟代理人 黃建隆律師
      黃貞季律師
被 上訴 人 奧地利商AGRU Alois Gruber GmbH
     
法定代理人 Mag. Alois Gruber
訴訟代理人 王國慶律師
複 代理 人 林仁熙律師
      林艾淳律師
被 上訴 人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添壽 
訴訟代理人 洪文浚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二年八月十五日
本院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五六號)正本,有應更正之
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記載為判決之法官「審判長法官陳國禎、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陳國禎、法官葉勝利、法官李慧兒、法官彭昭芬、法官阮富枝」。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本件本院上開判決正本與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不符情形,自應予以更正。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八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 陳 國 禎
法官 李 慧 兒
法官 陳 光 秀
法官 彭 昭 芬
法官 阮 富 枝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二 日
G

1/1頁


參考資料
Gmbh+Co.(德商聖卓特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亞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協羽機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興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天和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