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依職權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民事),台職字,102年度,20號
TPSV,102,台職,20,20130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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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職字第二○號
上 訴 人 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殿玠
訴訟代理人 賈俊益律師
被 上訴 人 台灣亞諾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 麟
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中華民國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本院判決(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二八號),有應更正之處,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上開判決理由欄第四段倒數第三行所載「原審以被上訴人之解約非屬合法」,應更正為「原審以上訴人之解約非屬合法」。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四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陳 重 瑜
法官 劉 靜 嫻
法官 魏 大 喨
法官 林 恩 山
法官 林 金 吾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六 日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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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亞諾士航空貨運承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銳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