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九八八號
聲 請 人
即被上訴人 呂小曼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上訴人魏淑滿等間請求履行贈與契約(
給付遺贈物)上訴事件(本院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九八六號),
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三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一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林 大 洋
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吳 麗 惠
法官 吳 惠 郁
法官 陳 玉 完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十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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