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異議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2年度,1011號
TPSV,102,台聲,1011,2013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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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一○二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一號
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定代理人 林春榮
訴訟代理人 謝幸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被上訴人廖淑媛與上訴人蔡英郎間執行異議等事件
(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六○號),扶助被上訴人,聲請
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二萬元。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十二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許 澍 林
法官 葉 勝 利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黃 義 豐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十三 日
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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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