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2年度,3878號
TPSM,102,台上,3878,201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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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七八號
上 訴 人 陳孟涵
選任辯護人 許美麗律師
      李林盛律師
      王彩又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
國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第二審判決(一○二年度上訴字第八七
三號,起訴案號:台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字第三
九七七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上訴人陳孟涵上訴意旨略稱:①伊於系爭紙張記載「加油! 堅持,後龍鎮民代表會主席朱秋隆敬贈」等文字,並非意思表示或具有法律意義,不產生法律關係與作用,非刑法所指之私文書。刑法偽造文書罪保護法益為公共信用。朱秋隆雖稱因該等文字而造成很大困擾,此乃其個人感受之問題,與公共信用無關,並非足生損害,至多僅係民事賠償問題。原審未予區辨說明,遽論以偽造私文書罪責,有適用法則不當及理由不備之違法。②原審以系爭紙張上之「朱秋隆」姓名,並非於特殊簽章欄內為之,而認定並非偽造署押,然既不構成偽造「朱秋隆」署押,則豈能認定該紙張係屬偽造之文書?原審竟認定係偽造文書,有理由矛盾之違法。③伊主觀上並無使朱秋隆之公共信用受損害之意思,並無犯罪故意,原審逕予論罪,有適用法則不當之違法等語。
惟查:(一)認事採證、證據之取捨及證據證明力之判斷,俱屬事實審法院之職權,苟無違背證據法則,自不能指為違法。原判決依憑上訴人之部分自白,證人朱秋隆郭貴輝之證詞,監視錄影翻拍照片及扣案紙張及啤酒等證據資料調查結果,綜合研判,資以認定上訴人基於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民國一○一年五月間某日,在其住處以黑色簽字筆於紅色A4紙張上書寫:「加油!!堅持,後龍鎮民代表會主席朱秋隆敬贈」等字句,而後於同年月二十八日夜晚八時三十二分許,向「全球商店」購買台灣啤酒二箱,連同上開紅色紙張,委請不知情之店員代



送至苗栗縣後龍鎮龍坑里「福祿壽」殯葬園區自救會抗議現場贈與自救會成員,使抗議民眾誤以為朱秋隆支持上開抗議活動並致贈啤酒,致生損害於朱秋隆之犯行,並對上訴人所辯各節,如何不可採信,已在判決內詳予指駁說明。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刑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述其依憑之證據及認定之理由。所為論斷,核與卷證資料相符,從形式上觀察,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二)刑法第二百十條規定「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偽造私文書罪,係以無制作權之人冒用他人名義而制作該文書,且須以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為要件。所謂足生損害,係指他人有可受法律保護之利益,因此遭受損害或有受損害之虞已足,不以實際發生損害為要件,至此項文書在法律上是否有效,在所不問。原審以上訴人冒用朱秋隆名義製作「加油堅持」之文書,使民眾誤以為其支持抗議活動並致贈啤酒,足生損害於朱秋隆,而論以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責,適用法則,核無不合,不能指摘為違法。(三)刑法關於犯罪之故意,係採希望主義,於直接故意,須犯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具備明知及有意使其發生之兩個要件,而行為人究竟有無犯罪之故意,乃個人內在之心理狀態,必須從行為人之外在表徵及其行為時之客觀情況,依經驗法則審慎判斷,方能發現真實。原審以上訴人未經授權,即冒用他人名義制作文書之客觀事實,認定其具有犯罪故意,其採證認事職權之行使,不違經驗法則。(四)又刑法上偽造私文書,並不以偽造署押為前提,而所謂署押係指在物體上署名或簽押,用以證明一定之意思表示,或一定之事實者而言,如僅書寫姓名以資識別,且亦非表示本人簽名之意思者,則不生署押之問題。原審以系爭紙張上之「朱秋隆」姓名,僅係用以識別,並非表示其本人簽名,認定雖未構成偽造署押罪,然無解於上訴人冒名製作私文書罪責,適用法則,仍無不當,其理由說明亦無矛盾之處。上訴人其餘上訴意旨,核係對原審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及原判決理由已經說明之事項,或就與犯罪構成事實無關之枝節問題,或就不影響於判決本旨事項再為事實上之爭辯,徒以自己之說詞,泛指其為違法,皆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黃 正 興
法官 張 春 福
法官 陳 世 雄
法官 許 錦 印




法官 周 政 達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十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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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