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2年度,3862號
TPSM,102,台上,3862,201309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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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六二號
上 訴 人 李佩蓉
上列上訴人因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二
年六月二十五日第二審判決 (一○二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七一號,
起訴案號: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一年度偵緝字第九九至
一○一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 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 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 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 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 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 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犯關係,從一重論處上訴 人李佩蓉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罪刑暨予 減刑及論處上訴人犯如原判決附表二編號1至所示行使偽 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他人各罪刑 (編號1至6部分均予 減刑) 之判決,駁回其在第二審之上訴。就行使偽造私文書 部分,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 如何認定:上訴人坦承犯行之自白,與告訴人陳素端、楊雅 淇、陳品妘李佳蔚洪靜瑜、陳美華、李美英、李美玲、 周瑞娟林麗雯吳韻萱劉家蓁唐玉娥郭淑敏、陳淑 鈴之陳述、卷附互助會會單等證據資料相符,合於事實。依 據卷內資料予以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 法令之處。上訴意旨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謂其對不起 被害人,已盡力和解,懇求原諒云云,而對原判決究竟有何 違背法令之處,並未具體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 件。其此部分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三、裁判上一罪案件之重罪部分得提起第三審上訴,輕罪部分不 得上訴,依審判不可分原則,第三審法院應併予審判者,以 重罪部分之上訴合法為前提。如重罪部分之上訴不合法,第 三審法院既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關於輕罪部分自無審判不 可分原則之適用,而併為實體上審判。關於與上開行使偽造 私文書重罪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 詐欺取財輕罪部分,屬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六條第四款之 案件,本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與其有想像競合犯關係之 行使偽造私文書重罪上訴部分,既不合法從程序上駁回,則



輕罪之此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予審判,自 亦應予駁回。
四、本件係從程序上駁回上訴,上訴人請求從輕量刑,自無從審 酌,併予敘明。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二十六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 陳 世 淙
法官 吳 三 龍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郭 玫 利
法官 洪 曉 能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一○二 年 九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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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