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334號
TPDM,90,附民,334,2001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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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三四號
  原   告 協辰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十七號八樓
  法定代理人 施淑敏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簡字第二五一九號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六十萬元,及起訴狀本送 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二)原告願供擔保,請准 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述略稱:被告係台北市○○路三0二號「現代皇族服飾行」負責人,明知 一真實姓名不之成年男子所兜售之外套、背心等係意圖欺騙他人,使用原告代理 之「黑白狗」牌註冊商標之圖樣,仍於民國八十九年九月間,以外套每件新台幣 (下同)一千八百元;背心每件八百元、休閒衫每件一千二百元、毛衣每件二千 元之價格買進,並基於概括之犯意,在上址分別以一千九百九十元、九百九十元 、一千三百元、二千二百元之價格,連續販售予不特定人牟利,嗣於九十年一月 十三日十九時十分許,為警查獲,並扣得上述服飾約九十件。原告代理之前述商 標之服飾真品,價格約在六千至八千元左右,而以每件六千元計,被告於查獲時 僅餘九十件,其之前已出售十數件以上,原告所受損失在六十萬元以上,為此提 起本訴。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 辨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八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刑事部分,巳於九十年八月六日終結,原告於同年八月八日始具狀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依照上開說明,顯有未合,原告之訴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依據,一併駁回。
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 莉 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但非對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陳 惠 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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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協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辰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