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明專利申請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專訴字,102年度,66號
IPCA,102,行專訴,66,201309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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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2年度行專訴字第66號
民國102年9月4日辯論終結
原   告 國立成功大學
代 表 人 黃煌煇   
訴訟代理人 邱珍元專利代理人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國衍   
 林水泉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2 年3 月26日經訴字第1020609450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訴願決定及原處分均撤銷。
被告就原告第096125646 號「微型混合器」發明專利之申請案,應依本判決之法律見解,另為適法之處分。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二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原告於民國96年7 月13日以「微型混合器」(下 稱系爭專利)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96125646 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不服,申請再審查,案經被告於 101 年10月3 日以(101 )智專三(三)05073 字第101210 54370 號專利再審查核駁審定書為「本案應不予專利」之處 分(下稱原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訴願機關決定 駁回,原告猶未甘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二、原告主張:
㈠原處分違法:
⒈原告於101 年3 月5 日,針對被告之再審查意見提出申復 ,且同時修正申請專利範圍,將「每一相鄰菱形流道的連 接部均設置至少一個檔板」之技術特徵限縮至原申請專利 範圍第1 項。是以,系爭專利於再審查修正後之整體技術 內容與修正前已有不同,且增加敘述之部分更為引證1、2 所未揭露或教導者。原處分未指明引證1 、2 揭露於何處 ,僅以「為引證1、2之簡單組合、改變」一語帶過,未明 確敘明理由,以說明修正後獨立項新加入之技術特徵,相 對於引證1 、2 何以仍未具有進步性?有未實質考量修正 內容之嫌,以致原處分明顯有違行政程序法第5 條、第43 條之規定。被告及訴願機關均未針對原告所主張「引證1



(主動式架構)與引證2 (被動式架構)的組合非屬明顯 」作出回應,因此,被告及訴願機關在技術特徵及功效上 的認定是否存有瑕疵,是否有忽略原告所主張理由,原告 無從得知。
⒉被告於100 年11月2 日發出再審查審查意見後,原告於 101 年3 月5 日申復並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換言之,被告 發出再審查審查意見是基於修正前申請專利範圍所為者, 而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與引證1 、2 相較是否具進步性, 則未予原告有申復機會而逕予作出「不予專利」之處分。 依處分時專利法第43條之規定,被告之審定明顯有理由不 備與說理不清等重大瑕疵,違反處分時專利法第43條之規 定。又被告於原告101 年3 月5 日提出申復及修正後,未 表明對系爭專利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仍有不具進步性認定 的心證,致使原告認為系爭專利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與引 證1 、2 之技術特徵及功效仍存有差異,亦難以確切表達 ,以使再審查委員釋疑。原告仍在揣測再審查委員之意見 時,再審查委員即不再給予原告續作申復的機會,逕自作 出原處分。原處分明顯違反處分時專利法第46條第2 項及 行政程序法第7 條第2 款之規定。被告雖主張審定前確已 發出再審查意見函,通知原告作申復。然而,再審查意見 通知僅以抽象泛論的方式稱「引證1 說明書第6-8 及圖2- 4 ,揭露一多液混合灌注槍之混合結構,包括複數個菱形 凸塊所形成之凹陷混合槽及迴旋空間。查引證2 圖1-4 揭 露檔板、主流道、次流道。本案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為引 證1 、2 之簡單組合、改變」,而未就技術內容具體說明 比對,亦未陳明引證1 、2 得以組合的基礎(主動式架構 、被動式架構的元件結構配置不相同,例如但不限於主動 式架構因高壓作用須特別考量結構強度,被動式架構則無 須考量此因素),難謂被告已實質踐行意見通知制度,損 及保障原告之申復程序權。被告於作成處分前未陳明論理 依據且給予原告充分申復機會,逕行核駁,危及原告之程 序利益,而違反行政程序法第102 條之規定。 ⒊被告於訴願所作答辯內容發現,先不論系爭專利與引證1 、2 之功效是否確無差異,被告尚未建構引證1 、2 得以 組合作比對的前提基礎(主動式架構、被動式架構自設計 、結構、成本等因素均不相同,如何能夠組合?),僅因 原告未於申請專利範圍界定屬「被動式架構」,即認定引 證1 得組合引證2 並據以認定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明顯 有違發明專利審查基準「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 手段及對照先前技術之功效作為一整體予以考量」的進步



性審查原則。再者,根據行政程序法第4 條,系爭專利是 否具進步性的認定,應受發明專利審查基準的拘束。惟如 上所述,原處分無視技術特徵及功效有所差異,更未明辨 引證1 、2 的組合非屬明顯,即作出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 的認定,不僅違反發明專利審查基準所訂定的進步性審查 原則,更同時違反行政程序法第4 條所規定之依法行政原 則。
㈡被告對系爭專利與引證1 、2 之事實認定違誤: ⒈就技術手段而論:
⑴系爭專利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共13項,其中第1 項為獨 立項。系爭專利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係揭露「一 種微型混合器,包含:複數個菱形流道,每個菱形流道 具有四個角落部,相鄰菱形流道係利用彼此之角落部互 相連接而形成一連接部;一主入口;至少一側入口,該 主入口及該側入口係連接至最上游之菱形流道,用以分 別注入複數所欲混合之流體;至少一檔板,其一端係連 接至該連接部之內側壁;及一出口,係連接至最下游之 菱形流道;其中,每一相鄰菱形流道的連接部均設置至 少一個檔板。」
⑵主動式架構的引證1 及被動式架構的引證2 ,自設計概 念與原理、結構配置及其注意事項(例如高壓作用)、 構造簡化符合成本需求等考量因素均不相同,主動式架 構與被動式架構難以相容,並非簡單組合、改變即可, 被告認定引證1 、2 得組合顯有不當。再者,引證1藉 由菱形凸塊之間所形成的流道(凹陷混合槽),匯集構 成的迴旋空間作為混合空間,使高壓液體匯流沖擊達到 混合效果。由於高壓液體的作用,匯流沖擊已能達到混 合效果,若是類似於系爭專利在迴旋空間配置檔板,則 因高壓施力於檔板,會有檔板損壞的問題,且會造成匯 流的紊亂。故並無合理動機在引證1 所揭露的主動式架 構,再配置引證2 所揭露的檔板,即使可以將檔板加於 引證1 ,仍是巨觀主動式架構且混合機制不同且有檔板 損壞和效率未必改善的問題,故,皆非系爭專利被動式 架構微型混合器的特徵。
⑶系爭專利與引證1 、2 就架構、規格、流道、成本及技 術特徵的差異如下:
①架構部分:系爭專利:被動式;引證1 :主動式;引 證2 :被動式。
②規格部分:系爭專利:微觀;引證1 :巨觀;引證2 :微觀。




③流道部分:系爭專利:二維、菱形流道;引證1 :三 維、交錯流道;引證2 :一維、直線流道。
④成本部分:系爭專利:結構簡易,成本低。引證1 : 結構複雜,成本高。引證2:結構簡易,成本低。 ⑤技術特徵:系爭專利:每一個相鄰菱形流道的連接部 均設置至少一個檔版。引證1 :交錯流道無檔板。引 證2 :直線流道有檔板。
⑷被告稱系爭專利未界定屬「二維流道」或「被動式混合 器」,因此若原告將申請專利範圍的請求標的界定為「 被動式微型混合器」,並將流道界為「二維流道」,則 更足證引證1(主動式架構、三維流道)與引證2 (被 動式架構、一維流道)的組合非屬明顯,被告原據以認 定不具進步性的比對基礎自無法再為沿用,應重為進行 再審查。
⑸退萬步言,即便被告仍認定引證1 (主動式架構;菱形 凸塊構成三維流道)仍得組合引證2 (被動式架構;流 道配置檔板),則須充分說明其心證的形成基礎,始得 令原告信服。且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當知, 引證1 、2 的組合態樣應為:主動式架構,在菱形凸塊 延伸出檔板,使得在三維流道配置有檔板。以引證1為 基礎,擷取引證2 「流道配置檔板」的教導,故組合後 將成為「凹陷混合槽(流道)配置檔板」,惟其與系爭 專利於「連接部配置檔板」,二者技術手段仍有明顯差 異,系爭專利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 證1 、2 而能輕易完成。
⒉就解決問題及功效而論:
⑴參照系爭專利說明書「利用簡單平面式流道即可達到非 常好的混合效果,而不用製作複雜的幾何形狀流道,可 減少額外的設計與製程步驟且降低成本」的記載,系爭 專利為使成本較低的被動式微型混合器進一步提高混合 功效,將檔板配置於相鄰菱形流道的連接部。進一步更 藉由菱形流道的角落部,加乘達到混合功效。
⑵引證1為達到穩壓及混合效果,須考量複雜的高壓液體 與菱形凸塊搭配設計,製作步驟及製作成本均高。若將 引證2 所揭露的檔板配設於引證1 ,則引證1 組合引證 2 的態樣更為複雜,須進一步考量高壓液體、菱形凸塊 、檔板搭配設計,製作步驟及製作成本高之外,更會有 檔板損壞影響穩壓效果的疑慮。
⑶明顯可見,系爭專利(流道簡易、成本低)與引證1 、 2 (流道複雜、成本高)就解決問題及功效的比較並不



相同,非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1 、 2 而能輕易完成。
⒊綜上所述,系爭專利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並未違反 處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被告認定系爭專利修 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違反處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項 而給予核駁審定,顯有違誤。而依據發明專利審查基準所 明訂「獨立項之發明具進步性時,其附屬項當然具進步性 」。因此,在系爭專利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獨立 項)具有進步性之基礎下,其附屬項第2 至13項亦具有進 步性,同樣無違反處分時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之規定。 ㈢系爭專利附屬項具有進步性:
縱然被告認定系爭案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不具進步性 ,依據「逐項審查」原則,仍應探究其附屬項是否具有進步 性。例如以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而言,其界定「該檔板與該 連接部之內側壁間傾斜一角度」的附加技術特徵,在被動式 架構(無壓力源)可對應不同的混合需要作角度的調整,始 能達到所需的混合效果。惟參照引證1 、2 揭露內容均未見 此一特徵,亦無任何相關教導。上述區別特徵是否具有進步 性,須由被告負舉證責任,具體陳述其認定的依據與理由, 非得便宜行事,僅以「一般之簡單改變」作交代。由於引證 1 屬主動式架構,液體受壓力源推動前進,即便配置引證2 的檔板,液體前進受到檔板角度影響程度低,根本無須調整 檔板的角度,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來說,「調 整檔板角度」乃非顯而易見者。
㈣爰聲明:
⒈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⒉請命被告重為准予發明專利之處分。
三、被告則抗辯以:
㈠原告於101 年3 月5 日申復理由書提出「…請貴審查委員『 准予面詢』,俾便當面說明…」,然被告安排面詢事宜,原 告卻未予回應,合先敘明。系爭專利核駁審定書所用「引證 文件」、「引用法條」和審查意見通知函完全相同,核駁審 定書為免申請人質疑僅抄襲審查意見通知函理由,故以其說 明書第4 圖「其第一檔板將引導大部分的流體流經過該第二 菱形流道之左角落部,第二檔板將引導大部分的流體流經過 該第三菱形流道之右角落部,右角落部、左角落部流量很小 」之事實,就原告101 年3 月5 日申復理由「本案利用該等 檔板(該第一檔板及該第二檔板)搭配菱形流道之設計,當 流體流經過該第一檔板及該第二檔板時,會形成渦流;此外 ,流體流經過該第二菱形流道之右角落部及左角落部,以及



該第三菱形流道之右角落部及左角落部時,亦會形成渦流, 如此使得該主入口及該等側入口所注入之流體有較佳的混合 效率;系爭專利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每一相鄰菱形流 道的連接部均設置至少一個檔板』,具進步性」之回應,再 次強調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並無增加新理由或新證據。 ㈡原告於101 年3 月5 日修正申請專利範圍添加「每一相鄰菱 形流道的連接部均設置至少一個檔板」,然其和修正前「至 少一檔板,其一端係連接至該連接部之內側壁」(第1 、2 、3 圖)實質相同,並無一再發「審查意見通知函」之必要 。本案於審查意見通知函「…查本案申請專利範圍並無『二 維流道』或『被動式混合器』之界定」,引證1 確已揭露本 項所載菱形流道之結構,引證1 所揭該相關結構之功能亦是 用增進液體之混合效果,引證1 雖為在混合槍外緣設置菱形 凸出塊所形成之菱形流道,但是該相關結構實施在平面或平 板上並非困難,甚至更為容易…引證2 微混合器雖未揭露菱 形流道之相關結構,然引證2 之旨在說明檔板、主流道、次 流道等技術特徵之揭露,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引證1 及引證2 …故不具進步 性」;引證1 「凹陷混合槽」即相當於系爭專利的「菱形流 道」,流道可使用於主動式或被動式混合器以供流體流動, 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公知技術,引證2 說 明書「檔板產生流體渦流…混合效果」即相當於系爭專利的 「檔板」;系爭專利檔板設於流道交會處「其第一檔板將引 導大部分的流體流經過該第二菱形流道之左角落部,第二檔 板將引導大部分的流體流經過該第三菱形流道之右角落部, 右角落部、左角落部流量很小」,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引證1 及引證2 所能輕易完成 ,故不具進步性。
㈢系爭專利說明書「該檔板與該連接部之內側壁間傾斜一角度 」,並無任何角度大小及方向之界定,亦無任何功效之說明 ,且如其第1 圖若檔板向下傾斜,下方子流道形同虛設,故 申請專利範圍第13項「該檔板與該連接部之內側壁間傾斜一 角度」屬一般之簡單改變,不具無法預期之功效,不具進步 性。
㈣系爭專利於審查意見通知函載明「…查本案申請專利範圍並 無『二維流道』或『被動式混合器』之界定,且引證1 確已 揭露本項所載菱形流道之結構,引證1 所揭該相關結構之功 能亦是用增進液體之混合效果,引證1 雖為在混合槍外緣設 置菱形凸出塊所形成之菱形流道,但是該相關結構實施在平 面或平板上並非困難,甚至更為容易…引證2 微混合器雖未



揭露菱形流道之相關結構,然引證2 之旨在說明檔板、主流 道、次流道等技術特徵之揭露,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 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引證1 及引證2 …故不 具進步性」;又引證1 「凹陷混合槽」即相當於系爭專利的 「菱形流道」,流道可使用於主動式或被動式混合器以供流 體流動,為其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之公知技術, 引證2 說明書「檔板產生流體渦流…混合效果」即相當於系 爭專利的「檔板」;系爭專利檔板設於流道交會處「其第一 檔板將引導大部分的流體流經過該第二菱形流道之左角落部 ,第二檔板將引導大部分的流體流經過該第三菱形流道之右 角落部,右角落部、左角落部流量很小」,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引證1 及引證2 所能 輕易完成,故不具進步性。
㈤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得心證之理由
參酌兩造上開陳述,可知本件爭點為:引證1 與引證2 之組 合可否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至13項不具進步性? 茲論述如下。
㈠系爭專利技術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本發明之主要目的係提供一種微型混 合器,其係利用簡單平面式流道即可達到非常好的混合效 果,而不用製作複雜的幾何形狀流道,可減少額外的設計 與製程步驟且降低成本。本發明之另一目的係提供一種微 型混合器,其係利用簡單的菱形流道與擋板之設計,使流 體經過時會產生複數個渦流,而可達到非常好的混合效果 ,其在較低的雷諾數下就有較佳的混合效果。為達上述目 的,本發明提出一種微型混合器,包含複數個菱形流道、 一主入口、至少一側入口、至少一檔板及一出口。每個菱 形流道具有四個角落部,相鄰菱形流道係利用彼此之角落 部互相連接而形成一連接部。該主入口及該側入口係連接 至最上游之菱形流道,用以分別注入複數所欲混合之流體 。該檔板之一端係連接至該連接部之內側壁。該出口係連 接至最下游之菱形流道(參申請卷第16頁說明書【發明內 容】)。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面如附圖1所示。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申請卷第6、7、86頁): 系爭專利101 年3 月5 日修正之申請專利範圍,其申請專 利範圍共計13項,其中第1 項為獨立項,其他為附屬項: ⑴一種微型混合器,包含:複數個菱形流道,每個菱形流 道具有四個角落部,相鄰菱形流道係利用彼此之角落部



互相連接而形成一連接部;一主入口;至少一側入口, 該主入口及該側入口係連接至最上游之菱形流道,用以 分別注入複數所欲混合之流體;至少一檔板,其一端係 連接至該連接部之內側壁;及一出口,係連接至最下游 之菱形流道;其中,每一相鄰菱形流道的連接部均設置 至少一個檔板。
⑵如請求項1 之微型混合器,其中該等菱形流道之數目係 為至少三個,該檔板之數目係為複數個,且相鄰菱形流 道之間係設置至少一檔板。
⑶如請求項2 之微型混合器,其中該等菱形流道包括一第 一菱形流道、一第二菱形流道及一第三菱形流道,該等 檔板包括一第一檔板及一第二檔板,該主入口及該側入 口係連接至該第一菱形流道,該第一菱形流道及該第二 菱形流道之間具有一第一連接部,該第一檔板係位於該 第一連接部,該第二菱形流道及該第三菱形流道之間具 有一第二連接部,該第二檔板係位於該第二連接部,該 出口係連接至該第三菱形流道。
⑷如請求項3 之微型混合器,其中該第一檔板及該第二檔 板係連接至相對應之側壁。
⑸如請求項1 之微型混合器,其中該主入口及該側入口係 分別連接至最上游之菱形流道之不同角落部。
⑹如請求項1 之微型混合器,其中每個菱形流道具有四個 子流道,二個相鄰子流道之夾角係介於30度與90度之間 。
⑺如請求項1 之微型混合器,其中該檔板之長度係大於該 連接部之寬度之一半。
⑻如請求項1 之微型混合器,其中該等側入口之數目係為 複數個。
⑼如請求項1 之微型混合器,其中該等流體係選自由水、 酒精、生物血清、可相溶之化學流體、可相溶之生物流 體、可互溶之化學流體及可互溶之生物流體所組成之群 。
⑽如請求項1 之微型混合器,其中該微型混合器之材質係 選自由高分子材料、玻璃、矽及陶瓷所組成之群。 ⑾如請求項1 之微型混合器,其中該檔板係為一平板狀結 構。
⑿如請求項11之微型混合器,其中該檔板係與該連接部之 內側壁相垂直。
⒀如請求項11之微型混合器,其中該檔板與該連接部之內 側壁間傾斜一角度。




㈡再審查核駁審定書所引證之證據技術分析:
⒈引證1:
①引證1 為90年11月21日公告之第89210648號「多液混和 灌注槍之混合結構」新型專利案,其公告日係早於系爭 專利申請日(96年7 月13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 前技術。
②本創作之首要目的,在於提供一種混合效果更佳的多液 混合灌注槍之混合結構,本創作在多液混合灌注槍之混 合結構內的混合桿外緣設置排列整齊之菱形凸出塊,並 形成若干條整齊交錯的凹陷混合槽,運用不同之高壓原 料液體交錯在凹陷混合槽內沖擊,令混合效果更佳者。 本創作之次要目的,在於提供一種具有穩壓效果的多液 混合灌注槍之混合結構,本創作之菱形凸出塊會形成若 干條整齊交錯的凹陷混合槽,使高壓原料液體在結構內 彼此衝激,可將不同液體的高壓吸收,且更為平衡、穩 定;而使用者更可以運用調整凹陷混合槽交錯部位的空 間大、小,令本創作之混合比與穩壓效果可自由調整控 制者。參閱第二圖(附圖2 )所示,本創作多液混合灌 注槍之混合結構主要係由混合桿(20)、混合杯(30)等構 件共同組成,其中:該混合桿(20),係一桿體,在外緣 設置排列整齊之菱形凸出塊(21),並形成若干條整齊交 錯的凹陷混合槽(22),在凹陷混合槽(22)相交錯的位置 則形成迴旋空間(23)者;該混合杯(30),係一杯體,且 杯內空間(31)恰與混合桿(20)相對應,可將混合桿(20) 完全套入杯內空間(31),並且在杯體下端設有一出口 (32) 者;以上所述,即係為本創作之各相關元件之相 互關係位置及其構造之概述。再請配合參閱第三圖(附 圖2 )所示,本創作混合杯(30)在由上方注入數種高壓 液體後,高壓液體會灌入混合桿(20)各菱形凸出塊(21) 間之凹陷混合槽(22),並會流入凹陷混合槽(22)相交錯 的迴旋空間(23)中,並在不同凹陷混合槽(22)都會注入 高壓液體的狀況下,迴旋空間(23)中的高壓液體會在空 間中迴旋混合,而使不同之高壓原料液體交錯、迴旋在 凹陷混合槽(22)內沖擊,並在經過數道相同的混合程序 後,到達混合杯(30)下端之高壓原料液體混合效果會是 最佳者;故本創作確實是一種混合效果更佳的多液混合 灌注槍之混合結構(參申請卷第110頁至111頁)。 ③引證1主要圖面如附圖2所示。
⒉引證2:
①引證2 為95年7 月1 日公開之第93139866號「微型混合



器」發明專利案,其係早於系爭專利申請日(96年7 月 13日),可為系爭專利相關之先前技術。
②本發明之主要目的係提供一種微型混合器,其係利用簡 單的矩形檔板產生流體的渦流與噴嘴效應即可達到非常 好的混合效果,而不用製作複雜的幾何形狀流道,減少 額外的設計與製程步驟且降低成本。本發明之另一目的 係提供一種微型混合器,其係利用簡單的矩形檔板產生 流體的渦流與噴嘴效應即可達到非常好的混合效果,其 在較低的雷諾數下就有較佳的混合效果,而且可以依據 所需的混合比例,調整流道本體之流體流速,即可得到 所需混合比。為達上述目的,本發明提出一種微型混合 器,包含一流道本體及複數個次流道。該流道本體具有 一混合室,該混合室係由至少一檔板所組成,該檔板之 一端係連接至該流道本體之內側壁。該等次流道係連接 至該流道本體,用以分別注入複數所欲混合之流體,使 其於該混合室內進行混合(參申請卷第106 頁反面)。 ③引證2主要圖面如附圖3所示。
㈢引證1 、引證2 之組合可證明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不具進步性:
⒈引證2 「微型混合器」與系爭專利皆為被動式微型混合器 之技術領域,此亦為原告所不爭(本院卷第10頁反面), 且引證2 與系爭專利之發明人部分相同,系爭專利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自有動機參考引證2 ;另引證1 「多液混和灌注槍之混合結構」雖為巨觀規格,惟系爭專 利說明書第7 頁先前技術所載「微流體晶片中,檢體和試 劑混合是最關鍵的程序。巨觀世界中,利用紊流( Turbulent flow) 混合流體是常見的方式。但在微尺度系 統中,流體要達到紊流混合是困難且不實際的,所以許多 不同的流體混合方法正廣泛的被研究開發。而微型混合器 發展至今,依其混合機制大致可分為兩類:主動式混合與 被動式混合。」(申請卷第18頁),足見系爭專利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知悉巨觀上混合流體之方式,引 證1 以菱形凸出塊形成若干條整齊交錯的凹陷混合槽,使 原料液體交錯在凹陷混合槽內沖擊,令混合效果更佳,此 即為系爭專利所改良者即菱形流道使流體產生渦流,而可 達到混合效果之技術手段,是系爭專利與引證1 以共通之 技術特徵即菱形流道與菱形凸出塊形成凹陷混合槽,其所 達成產生渦流或液體交錯在凹陷混合槽內沖擊之混合作用 並無不同,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 具有同屬系爭專利被動式微型混合器之引證2 之基礎上,



自有動機於參考引證1 所建議之菱形凸出塊形成凹陷混合 槽之技術內容加以組合應用;是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 知識者,參考渠等引證1 至2 之技術內容並予以應用或組 合,其組合係屬明顯。
⒉原告雖稱引證1 為主動式架構,與引證2 為被動式架構難 以相容云云,惟查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先前技術所載「 而微型混合器發展至今,依其混合機制大致可分為兩類: 主動式混合與被動式混合。」(申請卷第18頁),足見所 謂主動式架構係為區分微型混合器之混合機制,引證1 既 非微型混合器,自無依此區分之必要,且引證1 之菱形凸 出塊形成凹陷混合槽,與系爭專利之菱形流道,皆利用流 道設計達到流體間的混合效果,另引證1 之高壓原料液體 並非利用紊流(Turbulent flow)混合流體,此可由引證1 說明書第7 頁明確記載「迴旋空間(23)中的高壓液體會在 空間中迴旋混合,而使不同之高壓原料液體交錯、迴旋在 凹陷混合槽(22)內沖擊,並在經過數道相同的混合程序後 ,到達混合杯(30)下端之高壓原料液體混合效果會是最佳 者」可稽(申請卷第110 頁),引證1 無區分主、被動式 之必要已如前述,且引證2 與系爭專利皆為被動式微型混 合器,自難稱引證1 、2 架構不同。再者,引證1 雖為巨 觀規格,惟依前揭系爭專利說明書第7 頁先前技術所載, 足見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知悉巨觀上 混合流體之方式,引證1 以菱形凸出塊形成凹陷混合槽, 引證2 以矩形檔板產生流體的渦流,二者皆以流體的流場 狀態改變或流體流向轉折為混合流體,其所利用之自然法 則、科學原理或物質之化學作用並無不同,而於本質上相 同,自非先天即不相容,自難稱引證1 、2 難以相容。原 告上開主張,自難憑採。
⒊原告另稱系爭專利、引證1 、引證2 之流道分別為二維及 菱形、三維及交錯、一維及直線云云,惟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9 頁明確記載「本發明之主要目的係提供一種微型混合 器,其係利用簡單平面式流道即可達到非常好的混合效果 」(申請書第16頁),並非原告所稱流道為二維;且引證 1 、引證2 說明書皆無原告所稱流道為三維、一維之記載 ,原告所稱流道為二維、三維及一維等並無依據,況引證 1 說明書第9 頁(申請卷第110 頁反面)明確記載第四圖 為另一實施例之混合桿表面展開圖,由引證1 第四圖已揭 露菱形凸出塊21形成凹陷混合槽22,並流入凹陷混合槽22 相交錯的迴旋空間23中,引證1 凹陷混合槽22即呈菱形, 原告所稱流道為交錯應為引證1 之迴旋空間23;又引證2



「微型混合器」與系爭專利皆為被動式微型混合器之技術 領域,而原告自承引證2 與系爭專利之差異為直線、菱形 流道(本院卷第10頁反面),是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 具有通常知識者,基於引證2 所教示之流體的流場狀態改 變可為混合流體,自有動機參考引證1 呈菱形之凹陷混合 槽22,以產生較佳之混合效果,並非原告所稱引證1 、引 證2 無合理動機組合;綜上,引證1 至2 之組合係屬明顯 ,原告所稱並不足採。
⒋引證1 、2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比對,查引證 2 係一種微型混合器4 ,包含一流道本體41及二次流道42 、43。該流道本體41具有一主流道C 、一混合室44及一出 口流道D ,該混合室44係由至少一檔板所組成。在本實施 例中,該混合室44係由三檔板45、46、47所組成。該等檔 板45、46、47係為平板狀結構,其高度係大於該流道本體 41之寬度之一半以上。該等檔板45、46、47之一端係連接 至該流道本體41之內側壁411 ,且與該內側壁411 相垂直 。(參附圖3 引證2 圖4 所示),由引證2 之主流道C 、 二次流道42、43、檔板45、46、47、出口流道D ,可對應 系爭專利之主入口、側入口、檔板、出口,故引證2 已揭 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一主入口;至少一側 入口,該主入口及該側入口係連接至最上游之流道,用以 分別注入複數所欲混合之流體;至少一檔板,其一端係連 接至該流道之內側壁;及一出口,係連接至最下游之流道 」之技術特徵,引證2 與系爭專利相較,其具有差異之技 術特徵,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複數個菱形 流道,每個菱形流道具有四個角落部,相鄰菱形流道係利 用彼此之角落部互相連接而形成一連接部」、「每一相鄰 菱形流道的連接部均設置至少一個檔板」之技術特徵;另 查引證1 說明書第9 頁(申請卷第110 頁反面)明確記載 第四圖為另一實施例之混合桿表面展開圖,由引證1 第四 圖已揭露複數個菱形凸出塊21形成凹陷混合槽22,並流入 凹陷混合槽22相交錯的迴旋空間23中,引證1之 凹陷混合 槽22即為菱形流道,引證1 之複數個菱形凸出塊21、迴旋 空間23、菱形凸出塊21之迴旋空間23互相連接,可對應系 爭專利之複數個菱形流道、角落部、連接部,故引證1 已 揭露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複數個菱形流道, 每個菱形流道具有四個角落部,相鄰菱形流道係利用彼此 之角落部互相連接而形成一連接部」之技術特徵,且引證 1 、2 之技術內容組合係屬明顯已如前述,即引證1 、2 與系爭專利相較,其具有差異之技術特徵,為系爭專利申



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每一相鄰菱形流道的連接部均設置 至少一個檔板」之技術特徵,質言之,引證2 雖揭露檔板 一端係連接至該流道本體之內側壁,引證1 雖揭露複數個 菱形流道,惟其差異在於系爭專利之檔板設置位置為相鄰 菱形流道的連接部,本院所需審究者乃為系爭專利所屬技 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酌引證1 、2 所揭露之內容及 申請時的通常知識,是否能輕易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 界定者,即前揭具有差異之技術特徵是否係自相關先前技 術轉用者、屬通常知識之等效置換或為相關先前技術中所 建議之技術等情形之一者。
⒌系爭專利之目的係利用簡單的菱形流道與檔板之設計,使 流體經過時會產生複數個渦流,而可達到非常好的混合效 果(參申請卷第16頁所載);引證1 之凹陷混合槽22即為 菱形流道,使液體流入凹陷混合槽22相交錯的迴旋空間23 中混合(參申請卷第110 頁);引證2 之矩形檔板產生流 體的渦流與噴嘴效應即可達到非常好的混合效果(參申請 卷第106 頁反面),雖引證1 、2 未明確記載該具有差異 之技術特徵,但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 面對達到混合效果之課題時,於引證1 已揭露迴旋空間23 具混合效果、引證2 已揭露檔板產生渦流效應具混合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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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