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專訴字,102年度,57號
IPCV,102,民專訴,57,201309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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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民專訴字第57號
原   告 李大吉禮品證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宗興   
訴訟代理人 黃照峯律師
輔 佐 人 詹豐隆   
被   告 益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珊珊   
訴訟代理人 曾信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事件,本院於102 年9
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其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程序方面:按依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光碟管理條例 、營業秘密法、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植物品種及種苗 法或公平交易法所保護之智慧財產權益所生之第一審及第二 審民事訴訟事件,暨其他依法律規定或經司法院指定由智慧 財產法院管轄之民事事件,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智慧財產 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1 款、第4 款及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 7 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係屬專利法所保護智慧財產權益 所生之第一審民事事件,依前揭條文之規定,本院有管轄權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
㈠原告係新型第M251235 號「伸縮捲動旗組結構改良」(下稱 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民國93年11月21日至 102 年12月22日。被告製作分送禮讓行人宣傳之小旗子(下 稱系爭產品),竟與系爭專利近似,系爭產品係新北市市政 府於99年12月29日就「製作分送禮讓行人宣傳之小旗子」之 標案公開招標(991219A 標案),被告以新臺幣(下同)4, 192, 650元得標。被告製作完成後,將系爭產品發送至轄區 內之各國小導護志工使用。原告將系爭產品送請鑑定,鑑定 結果為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侵害系爭專利 甚明,原告遂於100 年8 月23日以中和民富街郵局第000222 號存證信函函知被告有侵害系爭專利之虞,再於101 年9 月 13日以中和國光街郵局第000089號存證信函知請求損害賠償 ,被告均未回應,爰依專利法第120 條準用第96條第2 項、 97 條 第2 款提起本件訴訟。
㈡系爭產品固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範圍



,惟有均等論之適用而構成均等侵害:
⒈以系爭產品之要件c 較之於系爭專利之要件C 可知,系爭 產品有關旗幟與圓桿之間的相互固定是以膠粘貼完成,而 系爭專利權所揭則是以縫套有旗幟之圓桿置入內旗桿中完 成,兩者之間,有關旗幟之固定方法雖不相同,但系爭產 品所採之技術手段的改變或替換,並未產生實質差異,適 用「均等論」。
⒉系爭產品之要件d 較諸系爭專利之要件D 可知,系爭產品 有關於其內旗桿末端,形成有限位凸肋(A12) ,其主要作 用為供內旗桿與外旗桿組合後,形成相對限位的作用,而 系爭專利權所揭各構件之組合(擋套17、凸環體18、凹環 槽、滑止套21),係使內旗桿末端形成有限位之功能,主 要作用在於利用上述構件組合後之結果,再與外旗桿相對 組合後,使內旗桿與外旗桿在相對拉開至特定位置時,形 成相互限位之作用;兩者結構之外觀雖略有差異,但系爭 產品所採之技術手段的改變或替換,並未產生實質差異, 適用「均等論」。
⒊以系爭產品之要件e 較諸系爭專利之要件E 可知,系爭產 品係以其凸肋替代系爭專利權所揭之「活動環套」及「擋 片」之組合,兩者形體雖略有不同,但均係以凸起的部位 產生阻擋作用;承上,兩者結構之外觀雖略有差異,但系 爭產品所採之技術手段的改變或替換,並未產生實質差異 ,適用「均等論」。
㈢爰聲明:
⒈被告應給付4,192,650 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 起,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⒉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則抗辯以:
㈠系爭產品並無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與系爭產品之文義讀取分析 ︰
⑴系爭產品要件a 、b 、f 符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要件A 、B 、F 之文義讀取。
⑵系爭產品要件c 技術內容為內旗桿係空心,無開設滑槽 。內旗桿之空心空間內,無置入圓桿,旗幟直接縫套於 內旗桿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C 之技術 特徵則為內旗桿係空心且開設一條滑槽,內旗桿之空心 空間內置入縫套有旗幟之一圓桿,旗幟即經由前述滑槽 伸展於外。兩相比較,不符合文義讀取。
⑶系爭產品要件d 技術內容為無檔套,亦無突出於內旗桿



底端之外的一凸環體。無凸環體,亦無內旗桿底端與凸 環體之間的凹環槽。內旗桿底端外部環套一滑止套。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D 技術特徵則為與頂端 圓捲頭相對應之內旗桿底端內部固設一檔套,檔套底端 有一突出於內旗桿底端之外的一凸環體,凸環體與內旗 桿底端之間有一凹環槽,內旗桿底端外部則環套一滑止 套。兩相比較,不符合文義讀取。
⑷系爭產品要件e 技術內容為滑止套底端無可活動環套, 亦無套合之凹環槽。定位滑止套於與內旗桿相對位置之 既定位置上。無可活動環套,亦無向上延設兩可活動檔 片。其外旗桿開設一條滑槽,但外旗桿頂端無設置兩檔 孔,底端套入底套。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 E 技術特徵則為滑止套底端則以其可活動環套,套合於 前述凹環槽內,藉以定位滑止套於與內旗桿相對位置之 既定位置上,可活動環套並向上延設兩可活動檔片,其 外旗桿亦開設一條滑槽,外旗桿頂端相對應前述可活動 檔片設有兩檔孔,底端則套入底套。兩相比較,不符合 文義讀取。
⑸系爭產品要件g 技術內容為當欲揮展旗幟時,係將內旗 桿拉出於外旗桿之外,此時係由滑止套直接定位於外旗 桿頂部之頂套內,而規範出內、外旗桿頭尾相接之開展 狀態;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G 技術特徵則 為當欲揮展旗幟時,係將內旗桿拉出於外旗桿之外,此 時前述兩可活動檔片係檔卡於前述兩檔孔內,而規範出 內、外旗桿頭尾相接之開展狀態。兩相比較,不符合文 義讀取。
⑹系爭產品要件h 技術內容為欲收藏旗幟時,僅需使旗幟 沿著外旗桿之滑槽滑行並將內旗桿整個推入外旗桿內。 再藉由圓捲頭轉動內旗桿,使旗幟捲收於內旗桿上,以 達完全收藏之目的。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 H 之技術特徵則為欲收藏旗幟時,僅需使旗幟沿著外旗 桿之滑槽滑行並將內旗桿整個推入外旗桿內,再藉由圓 捲頭轉動圓桿,使旗幟捲收於圓桿上,以達完全收藏之 目地。兩相比較,不符合文義讀取。
⒉均等論分析:
⑴不符合文義讀取即全要件分析之系爭專利要件C 部分: ①系爭產品之技術手段為將旗幟直接縫套於內旗桿上, 並將旗幟上下兩端黏著於內旗桿上。系爭專利要件C 部分之技術手段則為以空心內旗桿開設一條滑槽,並 於內旗桿空心空間置入縫入有旗幟之圓桿。




②系爭產品之功效為直接將旗幟縫製於內旗桿上,僅以 黏著方式結合內旗桿。其固定功能不佳,旗幟可輕易 滑動。系爭專利C 部分之功效則為於內、外旗桿拉伸 開而呈現頭尾相接之開展狀態下,前述圓桿仍容置於 於內旗桿之空心空間內,可穩妥地固定旗幟。
③系爭產品之結果為固定旗幟;系爭專利要件C 部分之 結果為固定旗幟。
④關於系爭專利要件C 部分,由於系爭產品並無以圓桿 與內旗桿之結合之技術手段,系爭產品既無相對應之 元件,雖結果皆為固定旗幟,但所採用技術手段不同 且系爭產品固定功效亦不若系爭專利,故兩者實質上 不均等。
⑵不符合文義讀取即全要件分析之系爭專利要件D 部分: ①系爭產品技術手段為僅以內旗桿之滑止套及設於外旗 桿上之頂套相互組合;系爭專利要件D 部分之技術手 段則為以滑止套、檔套、凸環體、凹環槽組合於內旗 桿末端,使內旗桿與外旗桿相對拉開至特定位置時, 可透過該等構件使內、外旗桿互相限位。
②系爭產品之功效為使內、外旗桿互相限位;系爭專利 要件D 部分之功效則為使內、外旗桿互相限位。 ③系爭產品之結果為固定展開時之內、外旗桿;系爭專 利要件D 部分之結果則為固定展開時之內、外旗桿。 ④關於系爭專利要件D 部分,由於系爭產品並無以檔套 、凸環體、凹環槽組合於內旗桿末端之技術手段,系 爭產品既無相對應之元件,雖結果皆為固定展開時之 內、外旗桿,但所採用技術手段不同且系爭產品固定 功效亦不若系爭專利,故兩者實質上不均等。
⑶不符合文義讀取即全要件分析之系爭專利要件E 部分: ①系爭產品之技術手段為以內旗桿之滑止套及設於外旗 桿上之頂套相互組合。外旗桿之頂套圓內徑縮小,小 於內旗桿末端滑止套圓外徑,以管徑之大小差異達到 卡合內、外旗桿之功能;系爭專利要件E 部分之技術 手段則為以活動環套上設兩可活動檔片,外旗桿頂端 相對應前述可活動檔片設有兩檔孔,當拉伸內旗桿時 ,該活動檔片便落入外旗桿上之檔孔中。
②系爭產品之功效為使內、外旗桿互相限位。另以內外 旗桿之口徑差異,卡合內、外旗桿以達初步固定之功 效;系爭專利要件E 部分之功效則為透過活動檔片與 外旗桿上檔孔之結合,可穩妥固定內旗桿與外旗桿。 ③系爭產品之結果為固定展開時之內、外旗桿;系爭專



利要件E 部分之結果則為固定展開時之內、外旗桿。 ④關於系爭專利要件E 部分,由於系爭產品並無可活動 套環之構件自無設兩可活動檔片。系爭產品之外旗桿 上亦無對應活動檔片之檔孔。系爭產品既無相對應之 元件,自無透過活動檔片與外旗桿上檔孔之結合用以 穩妥固定內旗桿與外旗桿之技術手段。系爭產品以內 旗桿之滑止套及設於外旗桿上之頂套相互組合,即外 旗桿之頂套圓內徑縮小,小於內旗桿末端滑止套圓外 徑,以管徑之大小差異達到卡合內、外旗桿之功能。 雖結果亦有固定展開時之內、外旗桿,但所採用技術 手段不同。再者系爭產品僅以頂套圓內徑縮小,小於 內旗桿滑止套外徑之技術手段初步固定內、外旗桿及 使內、外旗桿互相限位之功效,最後所生之固定功效 亦不若系爭專利,若用力甩動或延伸旗桿時過於用力 ,均會造成內、外旗桿分離之問題。故綜上所述,兩 者使用之技術手段不同,達成功效亦不同,故實質上 不均等。
⑷不符合文義讀取即全要件分析之系爭專利要件G 部分: ①系爭產品之技術手段為僅以內旗桿之滑止套及設於外 旗桿上之頂套相互組合。外旗桿之頂套圓內徑縮小, 小於內旗桿末端滑止套圓外徑,以管徑之大小差異達 到卡合內、外旗桿之功能;系爭專利要件G 部分之技 術手段則為以活動環套上設兩可活動檔片,外旗桿頂 端相對應前述可活動檔片設有兩檔孔,當拉伸內旗桿 時,該活動檔片便落入外旗桿上之檔孔中。
②系爭產品之功效為使內、外旗桿互相限位。另以內外 旗桿之口徑差異,卡合內、外旗桿以達初步固定之功 效;系爭專利要件G 部分之功效則為透過活動檔片與 外旗桿上檔孔之結合,可穩妥固定內旗桿與外旗桿。 ③系爭產品之結果為固定展開時之內、外旗桿;系爭專 利要件G 部分之結果為固定展開時之內、外旗桿。 ④關於系爭專利要件G 部分,由於系爭產品並無可活動 套環之構件自無設兩可活動檔片。系爭產品之外旗桿 上亦無對應活動檔片之檔孔。系爭產品既無相對應之 元件,自無透過活動檔片與外旗桿上檔孔之結合用以 穩妥固定內旗桿與外旗桿之技術手段。系爭產品僅以 內旗桿之滑止套及設於外旗桿上之頂套相互組合,即 外旗桿之頂套圓內徑縮小,小於內旗桿末端滑止套圓 外徑,以管徑之大小差異達到卡合內、外旗桿之功能 。雖結果亦有固定展開時之內、外旗桿,但所採用技



術手段不同。再者系爭產品僅以頂套圓內徑縮小,小 於內旗桿滑止套外徑之技術手段初步固定內、外旗桿 及使內、外旗桿互相限位之功效,最後所生之固定功 效亦不若系爭專利,若用力甩動或延伸旗桿時過於用 力,均會造成內、外旗桿分離之問題。故綜上所述, 兩者使用之技術手段不同,達成功效亦不同,故實質 上不均等。
⑸不符合文義讀取即全要件分析之系爭專利要件H 部分: ①系爭產品之技術手段為內旗桿係空心,無開設滑槽。 內旗桿之空心空間內,無置入圓桿,旗幟直接縫套於 內旗桿上。收納時藉由圓捲頭轉動內旗桿,使旗幟捲 收於內旗桿上,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系爭專利要件 H 部分之技術手段則為以空心內旗桿開設一條滑槽, 並於內旗桿空心空間置入縫入有旗幟之圓桿。欲收納 時透過圓捲頭轉動圓桿。
②系爭產品之功效為單純轉動圓捲頭即可將旗幟捲於內 旗桿上;系爭專利要件H 部分之功效則為單純轉動圓 捲頭即可將旗幟捲於圓桿上。
③系爭產品之結果為便於收納旗幟;系爭專利要件H 部 分之結果為便於收納旗幟。
④關於系爭專利要件H 部分,由於系爭產品並無以圓桿 與內旗桿之結合之技術手段,系爭產品既無相對應之 元件,雖結果皆為便於收納旗幟,但所採用技術手段 不同,故兩者實質上不均等。
㈡被告所製作之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未侵 害系爭專利,不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故原告之主張實無理由 。
㈢爰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四、兩造不爭執下列事實(參本院卷第89頁之準備程序筆錄): ㈠原告為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專利權期間自93年11月21日至 102 年12月22日。
新北市市政府於99年12月29日就「製作分送禮讓行人宣傳之 小旗子」之標案公開招標(991219A 標案),被告以4,192, 650 元得標。得標後,由被告製作分送禮讓行人宣傳之小旗 子即系爭產品。
㈢原告於100年8月23日以中和民富街郵局第000222號存證信函 函知被告有侵害系爭專利之虞,再於101年9月13日以中和國 光街郵局第000089號存證信函函知請求損害賠償。 ㈣系爭專利有效。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專利技術特徵分析:
⒈系爭專利技術內容:系爭專利係一種伸縮捲動旗組結構改 良,係一伸展收放自如之活動旗組,主要由頂端設有圓捲 頭之一內旗桿及與內旗桿相搭配使用之一外旗桿組合而成 ,其中,其空心外旗桿之桿壁開設一條滑槽,外旗桿頂端 設有兩檔孔,底端則套入底套,內旗桿亦係空心且開設一 條滑槽,內旗桿之空心空間內置入縫套有旗幟之一圓桿, 旗幟即經由前述滑槽伸展於外,與頂端圓捲頭相對應之內 旗桿底端內部固設一檔套,檔套底端有一突出於內旗桿底 端之外的一凸環體,凸環體與內旗桿底端之間有一凹環槽 ,內旗桿底端外部則環套一滑止套,滑止套底端則以其可 活動環套,套合於前述凹環槽內,藉以定位滑止套於與內 旗桿相對位置之既定位置上,可活動環套並向上延設兩可 活動檔片,整個內旗桿係由設有滑止套之一端由上而下穿 套入外旗桿,且其旗幟亦由外旗桿之滑槽伸出,欲收藏旗 幟時,僅需使旗幟沿著外旗桿之滑槽滑行,並將內旗桿整 個推入外旗桿內,再藉由圓捲頭轉動圓桿,使旗幟捲收於 圓桿上,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當欲揮展旗幟時,係將內 旗桿拉出於外旗桿之外,此時前述兩可活動檔片係檔卡於 前述兩檔孔內,而規範出內、外旗桿頭尾相接之開展狀態 (參本院卷第12至13頁說明書【中文創作摘要】)。 ⒉系爭專利主要圖面如附圖1所示。
⒊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分析: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1 項,係為獨立項:「一種伸縮 捲動旗組結構改良,係一伸展收放自如之活動旗組,主要 由頂端設有圓捲頭(11)之一內旗桿(12)及與內旗桿相 搭配使用之一外旗桿(13)組合而成,其特徵在於:內旗 桿係空心且開設一條滑槽(14),內旗桿之空心空間內置 入縫套有旗幟(15)之一圓桿(16),旗幟即經由前述滑 槽伸展於外,與頂端圓捲頭相對應之內旗桿底端內部固設 一檔套(17),檔套底端有一突出於內旗桿底端之外的一 凸環體(18),凸環體與內旗桿底端之間有一凹環槽(19 ),內旗桿底端外部則環套一滑止套(21),滑止套底端 則以其可活動環套(22),套合於前述凹環槽內,藉以定 位滑止套於與內旗桿相對位置之既定位置上,可活動環套 並向上延設兩可活動檔片(23),其外旗桿亦開設一條滑 槽(24),外旗桿頂端相對應前述可活動檔片設有兩檔孔 (25),底端則套入底套(26),整個內旗桿係由設有滑 止套之一端由上而下穿套入外旗桿,其旗幟亦由外旗桿之 滑槽伸出,當欲揮展旗幟時,係將內旗桿拉出於外旗桿之



外,此時前述兩可活動檔片係檔卡於前述兩檔孔內,而規 範出內、外旗桿頭尾相接之開展狀態,欲收藏旗幟時,僅 需使旗幟沿著外旗桿之滑槽滑行並將內旗桿整個推入外旗 桿內,再藉由圓捲頭轉動圓桿(16),使旗幟捲收於圓桿 上,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本院卷第23頁)。 ㈡系爭產品技術內容分析:
⒈原告以102 年6 月3 日書狀檢附之宣傳小旗子一支,主張 係被告製造、販賣之系爭產品,經提示被告後,被告承認 其形式真正並同意作為侵權判斷之標的(本院卷第89頁) ,合先敘明。
⒉系爭產品係一種伸縮捲動旗組結構;係一伸展收放自如之 活動旗組,主要由頂端設有圓捲頭之一內旗桿及與內旗桿 相搭配使用之一外旗桿組合而成;內旗桿係空心之桿體, 內旗桿之桿面上,嵌套有一旗幟;與頂端圓捲頭相對應之 內旗桿底端外部環套一滑止套;滑止套為空心圓柱,表面 設有數條平行凸環體,其外旗桿開設一條滑槽,外旗桿頂 端相對應前述之凸環體,套設一頂套,頂套內壁設有凹槽 ,而底端則套入底套;整個內旗桿係由設有滑止套之一端 由上而下套入外旗桿,其旗幟亦由外旗桿之滑槽伸出;當 欲揮展旗幟時,係將內旗桿拉出於外旗桿之外,此時係由 滑止套表面之凸環體直接定位於外旗桿頂部之頂套內壁之 凹槽,而規範出內、外旗桿頭尾相接之開展狀態;欲收藏 旗幟時,僅需使旗幟沿著外旗桿之滑槽滑行並將內旗桿整 個推入外旗桿內,再藉由圓捲頭轉動內旗桿,使旗幟捲收 於內旗桿上,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
⒊系爭產品照片如附圖2所示。
㈢系爭產品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之範圍: ⒈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項可解析為8個要件: ⑴A:「一種伸縮捲動旗組結構改良」;
⑵B :「係一伸展收放自如之活動旗組,主要由頂端設有 圓捲頭(11)之一內旗桿(12)及與內旗桿相搭配使用 之一外旗桿(13)組合而成」;
⑶C :「內旗桿係空心且開設一條滑槽(14),內旗桿之 空心空間內置入縫套有旗幟(15)之一圓桿(16),旗 幟即經由前述滑槽伸展於外」;
⑷D :「與頂端圓捲頭相對應之內旗桿底端內部固設一檔 套(17),檔套底端有一突出於內旗桿底端之外的一凸 環體(18),凸環體與內旗桿底端之間有一凹環槽(19 ),內旗桿底端外部則環套一滑止套(21)」; ⑸E :「滑止套底端則以其可活動環套(22),套合於前述



凹環槽內,藉以定位滑止套於與內旗桿相對位置之既定 位置上,可活動環套並向上延設兩可活動檔片(23),其 外旗桿亦開設一條滑槽(24),外旗桿頂端相對應前述可 活動檔片設有兩檔孔(25),底端則套入底套(26)」; ⑹F :「整個內旗桿係由設有滑止套之一端由上而下套入 外旗桿,其旗幟亦由外旗桿之滑槽伸出」;
⑺G :「當欲揮展旗幟時,係將內旗桿拉出於外旗桿之外 ,此時前述兩可活動檔片係檔卡於前述兩檔孔內,而規 範出內、外旗桿頭尾相接之開展狀態」;以及
⑻H :「欲收藏旗幟時,僅需使旗幟沿著外旗桿之滑槽滑 行並將內旗桿整個推入外旗桿內,再藉由圓捲頭轉動圓 桿(16),使旗幟捲收於圓桿上,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 」。
⒉系爭產品相對於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可解析為8 個要件:
⑴a:「一種伸縮捲動旗組結構改良」;
⑵b :「係一伸展收放自如之活動旗組,主要由頂端設有 圓捲頭之一內旗桿及與內旗桿相搭配使用之一外旗桿組 合而成」;
⑶c :「內旗桿係空心之桿體,內旗桿之桿面上,嵌套有 一旗幟」;
⑷d :「與頂端圓捲頭相對應之內旗桿底端部套設一滑止 套」;
⑸e :「滑止套為空心圓柱,表面設有數條平行凸環體; 其外旗桿開設一條滑槽,外旗桿頂端相對應前述之凸環 體,套設一頂套,頂套內壁設有凹槽,而底端則套入底 套」;
⑹f :「整個內旗桿係由設有滑止套之一端由上而下套入 外旗桿,其旗幟亦由外旗桿之滑槽伸出」;
⑺g :「當欲揮展旗幟時,係將內旗桿拉出於外旗桿之外 ,此時係由滑止套表面之凸環體直接定位於外旗桿頂部 之頂套內壁之凹槽,而規範出內、外旗桿頭尾相接之開 展狀態」;以及
⑻h :「欲收藏旗幟時,僅需使旗幟沿著外旗桿之滑槽滑 行並將內旗桿整個推入外旗桿內,再藉由圓捲頭轉動內 旗桿,使旗幟捲收於內旗桿上,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 。
⒊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文義比對分析 說明:
⑴系爭產品為一種伸縮捲動旗組結構改良,可讀取到系爭



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A 「一種伸縮捲動旗組 結構改良」特徵;此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4、 104 頁)。
⑵系爭產品為係一伸展收放自如之活動旗組,主要由頂端 設有圓捲頭之一內旗桿及與內旗桿相搭配使用之一外旗 桿組合而成,可讀取到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 要件B 「係一伸展收放自如之活動旗組,主要由頂端設 有圓捲頭(11)之一內旗桿(12)及與內旗桿相搭配使 用之一外旗桿(13)組合而成」特徵;此為兩造所不爭 執(本院卷第94、104 頁)。
⑶系爭產品之內旗桿係空心之桿體,內旗桿之桿面上,嵌 套有一旗幟,因系爭產品內旗桿係空心未開設滑槽,內 旗桿之空心空間內,也無置入之圓桿,旗幟直接嵌套於 內旗桿上,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C「 內旗桿係空心且開設一條滑槽(14),內旗桿之空心空 間內置入縫套有旗幟(15)之一圓桿(16),旗幟即經 由前述滑槽伸展於外」不同,文義上無法讀取;此為兩 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4、104 頁)。
⑷系爭產品與頂端圓捲頭相對應之內旗桿底端部套設一滑 止套,因系爭產品與頂端圓捲頭相對應之內旗桿底端內 部並無設置檔套,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 件D 「與頂端圓捲頭相對應之內旗桿底端內部固設一檔 套(17),檔套底端有一突出於內旗桿底端之外的一凸 環體(18),凸環體與內旗桿底端之間有一凹環槽(19 ),內旗桿底端外部則環套一滑止套(21)」有異,文 義上無法讀取;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94 、 104 頁)。
⑸系爭產品滑止套為空心圓柱,表面設有數條平行凸環體 ,其外旗桿開設一條滑槽,外旗桿頂端相對應前述之凸 環體,套設一頂套,頂套內壁設有凹槽,而底端則套入 底套,因欠缺活動檔片及檔孔,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 圍第1 項之要件E 「滑止套底端則以其可活動環套(22) ,套合於前述凹環槽內,藉以定位滑止套於與內旗桿相 對位置之既定位置上,可活動環套並向上延設兩可活動 檔片(23),其外旗桿亦開設一條滑槽(24),外旗桿頂端 相對應前述可活動檔片設有兩檔孔(25),底端則套入底 套(26)」不同,文義上無法讀取;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 (本院卷第95、104 頁反面)。
⑹系爭產品整個內旗桿係由設有滑止套之一端由上而下套 入外旗桿,其旗幟亦由外旗桿之滑槽伸出,可以讀取系



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F 「整個內旗桿係由 設有滑止套之一端由上而下套入外旗桿,其旗幟亦由外 旗桿之滑槽伸出」之文義;此亦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 卷第95、104 頁反面)。
⑺系爭產品當欲揮展旗幟時,係將內旗桿拉出於外旗桿之 外,此時係由滑止套表面之凸環體直接定位於外旗桿頂 部之頂套內壁之凹槽,而規範出內、外旗桿頭尾相接之 開展狀態,因系爭產品之滑止套技術特徵與系爭專利之 可活動檔片者並不同,其外旗桿上自也無需設置兩檔孔 ,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G 「當欲揮展旗 幟時,係將內旗桿拉出於外旗桿之外,此時前述兩可活 動檔片係檔卡於前述兩檔孔內,而規範出內、外旗桿頭 尾相接之開展狀態」相異,文義上無法讀取;此亦為兩 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11 、104 頁反面)。 ⑻系爭產品欲收藏旗幟時,僅需使旗幟沿著外旗桿之滑槽 滑行並將內旗桿整個推入外旗桿內,再藉由圓捲頭轉動 內旗桿,使旗幟捲收於內旗桿上,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 ,因系爭產品並不具有圓桿,其欲收藏旗幟時,圓捲頭 只能轉動內旗桿,使旗幟捲收於內旗桿上,與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H 「欲收藏旗幟時,僅需使旗 幟沿著外旗桿之滑槽滑行並將內旗桿整個推入外旗桿內 ,再藉由圓捲頭轉動圓桿(16),使旗幟捲收於圓桿上 ,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不同,文義上無法讀取;此亦 為兩造所不爭執(本院卷第111 、104 頁反面)。 ⑼綜上,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 之文義範圍。因原告主張有均等論之適用,故接下來應 進行均等分析。
⒋系爭產品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均等比對分析 說明:
⑴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C 中「內旗桿係空 心且開設一條滑槽(14),內旗桿之空心空間內置入縫套 有旗幟(15)之一圓桿(16) , 旗幟即經由前述滑槽伸展 於外」,系爭產品之內旗桿並無開設有滑槽,也沒有於 內旗桿之空心空間內置入任何圓桿用以縫套旗幟,故欠 缺系爭專利該要件之技術特徵,結構上兩者有差異,兩 者所採之技術手段實質不同;再參酌專利說明書第8 頁 第4 行「…內旗桿之空心空間置入縫套有旗幟之一圓桿 ,當內、外旗桿拉伸開而呈頭尾相接之開展狀態下,前 述圓桿仍容置於內旗桿之空心空間內,可穩妥地固定旗 幟,不論捲收或伸展,均可達旗幟之穩定功能系爭產品



…」(本院卷第17頁),系爭產品要件c 因缺少前述之 技術特徵,故其亦無法達成與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 1 項之C 要件實質相同之功能與形成相同之對應效果。 況系爭產品既欠缺「圓桿」之技術特徵,若認系爭專利 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C 之均等範圍可擴張至欠缺「 圓桿」之系爭產品,無非使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此 一技術特徵要件之限制完全消失而破壞其請求項之界定 ,自屬不當,自應認不適用均等論。
⑵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D 中「與頂端圓捲 頭相對應之內旗桿底端內部固設有一檔套(17),檔套底 端有一突出於內旗桿底端之外的一凸環體(18);凸環體 與內旗桿底端之間有一凹環槽(19),內旗桿底端外部則 環套一滑止套(21)」,系爭產品要件d 之內旗桿底端 內部並無相同技術特徵之檔套設立,而僅於內旗桿底端 部套設一滑止套。是系爭產品既欠缺系爭專利「檔套」 之技術特徵,若認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要件D 之均等範圍可擴張至欠缺「檔套」之系爭產品,無非使 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中此一技術特徵要件之限制完全 消失而破壞其請求項之界定,自屬不當,自應認不適用 均等論。
⑶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E 中「滑止套底端 則以其可活動環套(22) , 套合於前述凹環槽內,藉以 定位滑止套於與內旗桿相對位置之既定位置上,可活動 環套並向上延設兩可活動檔片(23),其外旗桿亦開設一 條滑槽(24),外旗桿頂端相對應前述可活動檔片設有兩 檔孔(25),底端則套入底套(26)」,係採兩可活動檔片 (23) 與外旗桿頂端之兩檔孔(25)配合而定位於既定位 置;系爭產品要件e 係以滑止套表面既設之一凸環體套 入一外旗桿頂端外加之頂套之內壁之凹槽內而定位;兩 者所採之元件及結構明顯具差異,故兩者之技術手段實 質並不相同;系爭專利係以兩活動檔片施力於外旗桿上 之兩檔孔,以卡合兩點達成定位功能;而系爭產品則以 凸環體卡合一凹槽定位,以達成內、外旗桿拉伸與收縮 之定位功能,兩者達成定位之功能實質相同;但依前述 技術手段形成卡合方式及穩固程度各有其不同的功效, 因此兩者形成不相同之結果;從而,系爭產品要件e 亦 不適用均等論。
⑷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G 中「當欲揮展旗 幟時,係將內旗桿拉出於外旗桿之外,此時前述兩可活 動檔片係檔卡於前述兩檔孔內,而規範出內、外旗桿頭



尾相接之開展狀態」,係因兩可活動檔片與兩檔孔之結 構與系爭產品以滑止套表面設有之凸環體套入外加頂套 之內壁凹槽者具差異性已如前述,故將內旗桿拉出於外 旗桿時,其採的操作方式會因應技術特徵之不同而自有 不同之處,其技術手段實質自不相同;雖達成內、外旗 桿拉伸頭尾相接之功能實質相同,但形成操作方式方便 度各異、並不相同之結果,系爭產品要件g 仍不適用均 等論。
⑸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第1 項之要件H 中「欲收藏旗幟 時,僅需使旗幟沿著外旗桿之滑槽滑行並將內旗桿整個 推入外旗桿內,再藉由圓捲頭轉動圓桿,使旗幟捲收於 圓桿上,以達完全收藏之目的」,其藉由圓捲頭轉動而 收藏旗幟之操作方式與系爭產品要件h 之技術手段實質 應相同;達成將旗幟沿著外旗桿之滑槽滑行並收入內部 之實質功能亦同,惟參酌專利說明書第8 頁第4 行「… 當內、外旗桿拉伸開而呈頭尾相接之開展狀態下,前述 圓桿仍容置於內旗桿之空心空間內,可穩妥地固定旗幟 ,不論捲收或伸展,均可達旗幟之穩定功能」(本院卷 17 頁 ),復參酌第9 頁倒數第4 行起「…將內旗桿12 整個推入外旗桿13內,再藉由圓捲頭11轉動圓桿16( 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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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李大吉禮品證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益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