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46號
原 告 歐輝
訴訟代理人 吳政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簡寶雲、鄭特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