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2年度,546號
STEV,102,店補,546,2013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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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46號
原   告 歐輝
訴訟代理人 吳政峰
上列原告與被告鄭簡寶雲鄭特川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
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3,09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繳裁判
費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2,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
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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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