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2年度,509號
STEV,102,店補,509,201309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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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補字第509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鄒政下
訴訟代理人 杜惠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肇雄順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新臺幣17,899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臺灣台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麗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欣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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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順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