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1年度,1074號
STEV,101,店簡,1074,20130923,3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店簡字第1074號
原   告 郭永生
訴訟代理人 郭明政
被   告 新農化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延銘
上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02年10月28日下午4時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提出被告新農化工廠有限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及負責人張延銘最新戶籍謄本到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林玉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書 記 官 林欣慧

1/1頁


參考資料
新農化工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