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2年度,299號
SSEV,102,新小,299,2013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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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曾中興
  被   告  王昱翔即王炳楠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新小字第299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0日上午9 時5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
簡易庭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劉瑞泰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肆佰柒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八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劉瑞泰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 記 官 劉瑞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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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