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200號
原 告 𡍼麗翠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 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訴訟。
理 由
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柒佰伍拾元。二、提出𡍼蔡春妹除戶戶籍謄本及繼承系統表,以及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並追加其繼承人為本案被告,聲明就系爭 分割之土地辦理繼承登記,及依被告人數提出補正後起訴狀 。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