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補字第227號
原 告 林英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龍騰工程行間返還保留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
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陸萬柒仟肆佰肆拾貳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仟零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肆仟伍佰柒拾元整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戴顯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