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岡簡字第188號
上 訴 人 超悅健康發展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法定代理人 蘇士原
被 上訴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李彬
訴訟代理人 呂晋亨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28日
本院第1 審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上訴程式。又上訴不合程 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有明文。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2 年7 月29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 定已於同年8 月2 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蕭主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