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停止執行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聲字,102年度,43號
SLEV,102,士簡聲,43,201309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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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聲字第43號
聲 請 人 松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洪清
代 理 人 黃虹霞律師
相 對 人 日月潭國際休閒渡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美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2 年度司票字第1623號本票裁定,於本院102 年度士訴字第8 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調解或和解成立、判決確定或撤回起訴前,不得對聲請人開始或繼續為強制執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發票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前條裁定送達後二十 日內,得對執票人向為裁定之法院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證 明已依前項規定提起訴訟時,執行法院應停止強制執行。但 得依執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繼續強制執行,亦得 依發票人聲請,許其提供相當擔保,停止強制執行,非訟事 件法第195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以其以確認本票係偽造、變造為由,向本院提起10 2 年度士簡字第390 號(已改分為102 年度士訴字第8 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之訴,聲請相對人停止以本院10 2 年度司票字第1623號裁定為執行名義對聲請人開始或繼續 為強制執行,業經調取本院102 年度士訴字第8 號確認本票 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卷宗查明屬實,因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 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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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月潭國際休閒渡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松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