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720號
原 告 王良和
被 告 陳彩蘋
練楊清雲即楊生連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彩蘋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陸
萬,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經查本件
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