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2年度,720號
SLEV,102,士簡,720,201309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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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720號
原   告 王良和
被   告 陳彩蘋
      練楊清雲即楊生連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彩蘋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捌拾陸
萬,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玖仟貳佰壹拾肆元。經查本件
並無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第1 項前段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調解之
適用,依同法第249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三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葵衢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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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