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704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被 告 連麗雲
黃暘騰即黃海國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 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 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 明文。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連麗雲前邀同被告黃暘騰即黃海國為連帶 保證人,向原告(原名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訂立消 費借貸契約。詎被告未依約還款,尚欠新臺幣379,631 元及 相關利息未清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款項等語。惟依被告與 原告簽訂之授信約定書第11條約定,因上開消費借貸契約發 生之債務,合意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 授信約定書在卷可佐,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事件 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林昌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 羅以佳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