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士簡字第639號
抗 告 人即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王鑑銓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被告郭瑞賢間遷讓房屋事件,抗告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8月23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
件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以內逕向本庭(台北市○○區○○○
路0段0號)如數補繳,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
法 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葵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