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02年度,93號
CYEV,102,朴小,93,2013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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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朴小字第93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吳慶展、林威呈
被   告 劉樹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陸佰零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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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