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70號
原 告 祭祀公業林璧晃
法定代理人 林順澤
訴訟代理人 黃木春律師
被 告 顏明輝
顏王麗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曾錦源律師
複 代理人 高景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鄧羽𪬃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調整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十三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良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