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訴字第1號
原 告 許堃森
訴訟代理人 江銘栗律師
被 告 楊政信
楊淑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邦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二十四日下午三時四十五分整在本院南投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原告應具體表明本件之請求權基礎,並將繕本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