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投簡字第279號
原 告 吳文鐸
訴訟代理人 呂素菱
被 告 王敏見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禁止呂素菱為原告之訴訟代理人。
理 由
一、按訴訟代理人應委任律師為之。但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委 任非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訴法第6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原告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呂素菱,並非律師,亦非大學 法律系畢業,且與原告並無任何親屬關係,業據其陳述在卷 ,以本件訴訟所涉及法律專業及事實之複雜程度,本院認其 不適於代理本件訴訟,以免延滯訴訟,並維護原告之權益, 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6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林錫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聖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