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108號原 告 高炳煌訴訟代理人 吳秀慧被 告 高炳東 李景易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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