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02年度,108號
NTEV,102,埔簡,108,2013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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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埔簡字第108號
原   告 高炳煌
訴訟代理人 吳秀慧
被   告 高炳東
      李景易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10月30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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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